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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养老保险产品?

2016-02-02

    2016年一开年,养老保险市场就传来好消息。根据上海证券报的消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有望在今年推出,而且其内容或大超市场预期。据称此次初期试点的城市不再仅限于上海等个别的特大型城市,而是在各省选一个城市加四个直辖市全面铺开。这是继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在去年5月得到明确后,另一项专门针对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毋庸置疑,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将会改变我国养老保险业的市场格局,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个人都将会从中受益。尤其是在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的大背景下,大力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已经刻不容缓。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这一概念在我国已经讨论了近10年。早在2008年时,国务院就曾经颁布过《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之后保监会和一些地方政府也在一直积极的筹划并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尤其是2014年的保险“新国十条”颁布之后,其再度成为了市场的热点,保监会也曾表示将在2015年推出试点。但是由于具体操作层面的种种困难,这项政策仍然悬而未出。虽然大家目前都已经意识到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但本人认为仍然有三个相关问题需要想清楚。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急迫性,即我国现阶段是否急切需要这类的养老保险产品呢?

    根据2011年调整后的个税政策,我国目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按照目前的统计,工薪阶层中只有大约8%的人超过起征点,需要纳税,这个人数约在2800万人。有学者曾经测算过,真正能从税收递延政策中受益的居民税前工资应至少超过8000元(即全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满足这一条件的人数比例更少。因此,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是否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是一个问号。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造成的。与美国按照家庭的年度总收入计税方式不同,我国的税收制度是通过个人的月收入来计税。这使得税收递延政策对我国养老保险购买的刺激大幅下降。因此,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方向性意义可能大于其对居民养老的实际补充意义,我国是否急切需要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值得思忖。

    虽然“税收递延型”的政策并非亟不可待,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却不应当停滞不前。因此,第二个问题就是现阶段是否应该大力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在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的三支柱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是居民养老的基本保障,企业补充型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居民增加退休后的收入,使得居民在退休后仍然能够维持退休前较高的生活水平。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及储蓄相比前两者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可以为居民提供额外养老收入。由于老龄化问题的恶化,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出现了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自身需要改革外,还需要第二和第三支柱的有力配合。虽然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在现阶段的发展仍然不足,但其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性却是不可忽视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大多是个人以自愿的方式进行购买,这给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提供了而很大的空间。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兼顾收益和保障功能,可以更好地满足投保人不同的风险承担能力,也让投保人自身的理财计划具有更多的选择权。而且从整个国家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角度来看,只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才能让政府有更大的空间来调整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缓解因老龄化而造成的不可持续问题。因此,本人认为现在是一个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时刻。

    既然“税收递延型”刺激不足,商业养老保险又亟待发展,那么第三个需要搞清楚问题就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这里借用一个最近很流行的词,叫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本质的核心就是要提高供给体系中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持续市场增长动力。结合到商业养老保险而言,收益和保障就是其核心质量。因此,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其他金融机构,在涉及到养老保险产品设计时,一定要首先从“供给侧”改善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以及相对稳定的收益水平。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市场中的产品在收益水平上相比其他的金融理财类产品还有一定的差距,而在承保长寿风险的年金产品方面做的又不够,无法给投保人足够的养老保障。这就使得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即使税收递延政策能尽快推出,其有限的刺激力度可能仍然无法有效地推动个人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因此,要想在“供给侧”对保障水平和收益水平有所改革突破,本人认为可以效仿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建立带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人养老计划,让居民在工作期间利用税前工资进行储蓄,并通过自己参与账户投资来进行增值,退休后则利用账户中累积的收入购买保险公司纯保障型的年金产品。一方面居民自己参与投资可以选择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保证相对较高的收益水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发挥自己控制长寿风险的收益为投保人提供具有更高保障的养老年金。

    归根结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核心不应当在于“税收递延”,而应该在“养老保险”。前者只是手段和刺激方式,后者才是解决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问题的关键所在。这需要政策制定者和保险公司携手从产品的“供给侧”想办法,提供对居民更有吸引力的养老保险产品。想清楚这些问题,我们也许就可以解决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政策推出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也能切实有效地利用好这一政策工具,加快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15期,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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