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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志明:保险业“营改增”――“税”主沉浮

2016-03-29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3月24日,财政部旋即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落实。这意味着我国营业税原有的九大税目将被全面纳入到增值税的范畴,营业税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而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子行业,将不可避免地面对“营改增”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事实上,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便作为一个重要目标被提了出来,但是由于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具有的不同程度的复杂性,这一目标未能如期实现,客观上也反映了“营改增”将给这些行业带来的巨大挑战。其中,对于业务流程比较复杂、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保险行业,“营改增”带来的挑战尤其艰巨。

    通常,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一般征收和简易征收:一般征收通过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抵扣得到应交税额,而简易征收则只需根据营业收入的价外比率交税。由于“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而简易征收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也就不能用于抵扣,这明显与政策的初衷相悖。所以,容易断定,保险行业的增值税将会按照一般征收方式计征,这一点也在《通知》中得到了证实。笔者认为,在一般征收方式下,保险公司至少要面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销项税的计税基础过于隐蔽,给发票的流转和抵扣带来困难。所谓增值税,是指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价值增值的部分征税,这决定了销项税的税基应该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对于大部分行业来说,营业收入直接对应于销售的价格和数量,销项税的税基明确,所以,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随着销售流转到下游企业并用于抵扣,而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在于它采用隐性收费的方式,大部分保费收入需要作为准备金用于将来的赔付,真正进入利润表的只是其中较小的一部分,于是销项税的税基与保费收入不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这将为保险公司和下游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不小的困难。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的营业周期较长,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下,保费收入与营业收入在每一会计年度都不存在对应关系。理论上,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现行的做法是以保费收入为税基进行征收,预计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也会延续这一做法,不过,《通知》对此尚无明确说法。

    其次,进项税的抵扣不足,大部分支出难以认定。这是对金融行业甚至服务行业征收增值税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原因在于这类行业的人力成本普遍比较突出,而个人由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使得这一部分支出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这将极大地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到保险行业,还包括退保支出、赔付支出和准备金支出等各项支出,同样存在进项税不能认定的问题,这会进一步加重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行的做法是设置相对较低的增值税税率,据毕马威中国分析,金融保险业对应的增值税率将被设定为6%,这一推断已经在《通知》中得到了验证。

    最后,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是“营改增”对于保险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再造。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但“营改增”不只是计税方法的改变,还会涉及到保险公司前中后台几乎所有的业务流程,包括精算系统、承保系统、销管系统、理赔系统、再保系统、收付系统和财务系统等各个方面,会计报表中的大部分科目的核算也将随之受到影响。当然,首当其冲的还是保单的定价和销售。为解决这一问题,监管层和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此,保险行业营改增的时间表也是一再推迟。

    除了以上三个问题之外,保险业“营改增”还存在税收优惠的对接、征管方式的改变等各种问题。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对以上问题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增值税制非常发达的欧盟国家,虽然已经实现了保险业的“营改增”,但各个成员国的具体政策也不尽一致,税收政策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是诸多龃龉。尽管如此,我国对保险业进行“营改增”,依然是税收制度甚至经济体制上的进步,将为保险行业甚至全产业带来更多的机遇。

    首先,“营改增”将为保险行业注入更多活力,全面提升整个行业的吸引力。在原有的税制下,保险行业的营业税无法用于下游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削弱了保险,特别是财产保险对企业和个人的吸引力,无形中造成了整个行业的发展阻力。所以,增值税制能够激发社会对购买保险的动机和意愿,有利于构筑全面的国民社会和经济安全网。

    其次,保险业“营改增”能够降低重复征税行为,从而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营改增”能够为下游企业,尤其生产制造企业减轻千亿级的税收负担,较好地配合我国现行的供给侧改革的政策,有力地刺激国民经济的增长,为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提供了更好的支持。所以,保险业“营改增”的意义不仅局限于这一行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整个国民经济。

    最后,保险业“营改增”也将支持我国保险公司拓展国际业务,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由于保险业“营改增”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存在成功的范式,这也许是我国保险业追赶发达国家的一个突破口。如果政府能够完成较好的税制设计,促使保险行业对业务流程进行更好的改造,将有机会提升各个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营改增”对保险业甚至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这一税制改革可能为保险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其安全保障机制也是一大利好。然而,机遇和挑战往往是并存的,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指导,但大部分规定还停留在宏观和中观的层面,无法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所以,为了更好地把握住“营改增”带来的机遇,还需要制度设计者、监管机构和保险从业者克服更多的挑战,尽更大的努力去处置改革带来的阻力和风险。所谓“税”主沉浮,是沉还是浮,最终还要看税制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以及政策执行者能否一贯地执行。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520期,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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