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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职业年金计划在设计上要有创新

2015-08-18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束了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双轨运行。其中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计划。4月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简称“办法”),其中对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比例、基金管理方式、转移方式和领取方式等细节给出了具体办法。接下来,上海、江苏、四川等省市也纷纷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和职业年金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这次改革中提出的职业年金计划是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职业年金计划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额外保障,有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当然,要保证这一全新的制度框架顺利实施,必须先克服改革中的最大阻力,也即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刚性”问题。所谓“福利刚性”,即人们对自身已有的福利待遇有着只升不降的心理预期。对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他们对未来预期的养老金水平较高,一旦“并轨”时出现了福利大幅倒退的问题,可能会抵制改革,造成不稳定因素。根据我们粗略的估算,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替代率(退休后年收入除以退休前年收入)的平均水平大约在50%左右,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因此,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福利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投资运营管理,将替代率提高20%以上。其中职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将是重中之重,必须要适应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的工资待遇体系和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在方案设计上务必要有所创新。

    然而,我国目前一些省市公布的职业年金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没有对职业年金计划的设计给出明确的答案。大部分实施方案的思路都是提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并将这部分缴费纳入到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积累。这部分由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将会实行市场化的投资管理,按实际收益计息。在运营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职业年金计划的设计与现有的企业年金运行机制十分相似,也会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由具备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将会另行制定。

    从表面上看,职业年金计划的设计方案中规中矩,并没有什么问题,基本保持与企业年金相同的制度设计思路。但是,笔者认为,职业年金在设计上一定要有创新,需要与企业年金有显著的区别。原因有三:第一,工作性质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绝大多数都属于政府和公共服务类行业,其运营的主要目的并非盈利,职工收入比较稳定。而企业则大多数都是以多盈利为目的,自负盈亏,其职工的工资收入更具有弹性;第二,现有的工资福利结构不一致。对于企业的职工而言,相比退休后收入,退休前工资水平要高出很多。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前后的工资福利水平则比较接近;第三,工资待遇的平均水平不一致。与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类似,相比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上略低。在养老保险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将与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如果作为额外补充的职业年金计划仍然采用与企业年金完全一致的缴费和给付模式,将降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收入水平,面临严重的“福利倒退”问题。

    因此,职业年金计划在下一步的产品设计上应当有所创新,不能简单的照搬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方法,需要体现出两者的不同。以国外私营企业职员和公共部门职员的养老金计划为例,绝大多数的国家对两者都采用了不同的设计方案。无论是从收益水平、税收优惠还是额外保障等方面,公共部门职员的养老金计划都更具优势。以我国目前的形式而言,可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我们认为首先要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收益水平。如果想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应当在20-30%之间。然而,达到这一目标水平并不简单。以我国企业年金的收益率作为对比,据统计,2007至2014年的8年间企业年金的平均收益水平在7%-8%之间,虽然超过了年均通货膨胀率,但是并不理想。而且,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企业年金收益水平的波动很大,2008和2014年甚至出现了负值。如果职业年金基金的收益水平与企业年金相当的话,按照目前设计的12%的缴费标准,一旦资本市场萎靡,职业年金基金最终替代率将很难达到20%,造成职工退休福利的受损。所以,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总体福利不倒退,笔者认为可以在职业年金的制度设计时为职工提供更高的保障水平。职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可以通过收取额外的管理费用来提供收益保障,这种保障与期权的运作机制比较类似。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相对不成熟,市场波动率比较大,如果能在年金计划中为职工提供一定的收益保障,可以降低职业年金基金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从而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基础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足,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整体水平不受损害。

    当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种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合。第一步可以从职业年金计划的方案设计做起,借鉴我国现有企业年金运营的经验,提高职业年金的保障水平。同时,在发展职业年金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对接,最终建立结构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框架。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95期,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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