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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嫣虹:二胎来了:生育保险能做些什么?

2015-12-01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全面二胎政策,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一时间,“二胎来了”的话题登上了各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的头版头条,有关二胎的讨论不绝于耳。此次党的全面二胎政策可以说是“单独二孩”政策的加强版,是我党为调整我国不合理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出的又一项重大决策。虽然该政策还未正式落地实施,但与生育二胎息息相关的生育保险问题已然引起了全民的关注。

    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关于生育保险的最早规定始于1951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95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新世纪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律和文件的相继出台,以及201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使得我国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然而,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适应的是实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因此,此次的全面二胎政策必然会对原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李克强总理在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回应政协委员提问时表示,落实中央两孩政策,首先需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相关法规。更有专家学者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完成之时就是二胎政策落地实施之日。那么,生育保险可以为全面二胎政策做些什么,从而更好地保证其有效实施呢?在此,笔者就我国当前的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做以下两点讨论。

    第一,目前我国的产假标准参照的是2012年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欧洲一些人口不足、福利较高的国家,为鼓励生育,政府主要采取“多生多优惠”的政策,例如法国。根据法国2004年对于生育保险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产假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给付,对于第一、第二胎,产前支付6周,产后支付10周;第三胎产前支付8周,产后支付18周;双胞胎产前支付12周,产后支付22周;三胞胎及以上产前支付24周,产后支付22周。由于怀孕或者分娩引起并发症需要住院治疗的,额外支付两周(多胞胎除外)。

    在亚洲,有些国家的政府随着女性生育胎数的增加而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例如新加坡。在新加坡,生育津贴为女性雇员总工资的100%,工作的母亲享有12周产假。对于前两胎,雇主支付产假前8周的津贴,政府支付后4周的津贴;对于满足条件生育的第三、四胎,政府支付整个12周产假的津贴。对于第一、二胎,政府给每个小孩最多补偿10,000新加坡币;对于第三、四胎,政府给每个小孩最多补偿30,000新加坡币。

    因此,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政府在全面二胎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考虑到此次二胎政策的8600多万受益人群中有60%是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且我国98天的产假水平在国际上也属偏低,故选择保持现有产假水平并由政府提供适当的二胎生育补贴,或者适当延长第二胎产假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生育保险的主体设定为“职工”,而非“女职工”,也就是说男性也应该是生育保险的主体之一,但是就男性应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却没有明确给出。“生育”理应含有“生”和“育”两种内涵,而男性在“育”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不仅应该将男性列入生育保险的主体范围,更应该明确其可以享受的待遇。

    目前,不少欧洲国家的生育保险中都包含了有关父亲的待遇。根据《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Europe, 2010》提供的资料,法国从2001年起规定了父亲可以在孩子出生四个月之内享受连续11天(多胞胎18天)的带薪休假,英国规定了由雇主支付的一至两周的法定男性生育工资,而在北欧一些高福利国家的生育保险中则规定了更具灵活性的可以由父母双亲共享的假期。例如,在丹麦,父亲有两周带薪休假;在预产期14周以后,父母双亲可以共享32周的休假,允许推迟,但需要在孩子九岁生日之前完成;如果小孩因为先天性疾病住院,则有最多额外三个月的休假。在芬兰,父亲可以享受18天的生育津贴,可以延长1-12天;而在母亲享有的生育津贴支付结束之后,还可以享受父母双亲津贴,即支付给父母双方任意一方158天津贴(除周日外),多胞胎额外享受60天。

    在我国,虽然也有部分省市如广州、上海、陕西等地规定了男性产假,但远还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规定“父育假”不仅有利于新生儿的哺育,减轻母亲单方面的负担,还有利于缓解就业市场对女性的歧视,促进男女在求职中的公平竞争。借鉴国外的经验并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给予男性10-15天的“父育假”也应算是合乎情理的。

    总之,借助二胎政策放开调整相关法规之时,政府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给予此次二胎政策的受众相关的优惠待遇,刺激民众生育二胎的意愿并缓减其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全面二胎政策的有效实施,从而使我国人口合理、均衡地发展。


转载自《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508期,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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