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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立: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的启示写在汶川地震两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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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的5月12日,强震突袭四川,损失之惨重令世人震惊,而今,汶川大地震带给人们的伤痛尚未抚平,时隔不到两年,2010年4月14日早晨7时49分,青海玉树又发生7.1级地震,截至4月25日17时,地震已造成2220人遇难,失踪70人。一直以来,巨灾发生的低概率特点总是让我们心存侥幸,而接踵而来的灾难让人们不得不警醒,当下一次灾害发生的时候,我们要怎么做?面对我国以政府救助为主的灾后响应制度和其他一些国家市场融资力量的反差,我们要不要改变?如果要改变,我们准备好了吗?
    我们讨论了很多我国巨灾保险面对的难题,这些难题在短期内全部化解似乎是不现实的,既便是其他国家已经存在的巨灾类保险,也并不都是完美无缺的。也许,回归到巨灾保险最根本的羁绊,从这里入手,先解决最根本的问题,从比较粗略的大框架开始尝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才是现实的选择。
    巨灾保险之所以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两个很主要的原因就是难以满足大数定律以及承灾体投保能力不足,这两个原因纽结在一起,使得巨灾风险不是理想的可保风险。举八方之力济一方之难,实际上就是要有众多的投保人,或者用保险的专业话语来说,要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同质体,巨额损失发生的概率要相对小,这样救难的这“八方”才不至于负担太重。巨灾风险强烈的区域性使得保险得以成立的简单原理遇到了复杂的困境。例如飓风,我国东南沿海一带是飓风高风险区,暂时忽略投保能力的话,这里有潜在的大量飓风保险需求者,而生活在其他地方的人则不认为自己有投保飓风保险的需要,但这些保险需求者却不是独立的,他们的损失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大数定律是保险供给的基础,这种非独立性使得保险供给面临巨大的挑战。再看保险需求,难以获得大量独立同质风险单位往往迫使巨灾保险采用较高的费率,这抑制了承灾体的投保能力,造成投保能力不足,降低了保险需求。投保能力不足反过来更加剧了大数定律的不满足,使得巨灾保险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勿庸置疑,现有的巨灾保险在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上都是有着各自创新性的做法的,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加州地震局、土耳其地震保险等,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也是其中运作比较成功的模式之一,其在2010年初对海地地震的巨额理赔,引发了世界保险业对它的高度关注。2010年1月12日,加勒比海岛国海地发生了里氏7.0级地震,在地震发生的24小时内,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CCRIF)就迅速做出理赔决定,经过14天的精确计算,CCRIF于2010年1月26日正式支付给海地政府7,753,579美元的地震巨灾赔付,这笔高额的保险金将为海地政府迅速恢复运行职能与组织灾后重建起到关键作用。虽然,近800万美元的巨灾赔付对于海地政府来说仍然是个小数目。但根据CCRIF成立的初衷,这笔赔付将直接支付给海地政府,并由海地政府使用在最迫切的需要上。同时,在海地的灾后重建过程中,CCRIF将协助海地进行灾难模型估计,开发更好的灾难地图,并与当地政府一同设计更好的自然灾难应急计划,使当地居民重建家园得以顺利进行。此外,CCRIF提出的费率是相当低的:海地政府为其地震保单支付的保费仅为385,500美元,而此次赔付的保额大约是其保费的20倍。
    对于加勒比海地区国家来说,它们同样面临上述巨灾保险的两个困境。首先,它们地处热带海域及板块活动较为频繁的大西洋,是飓风和地震的高发地带,如在2004年,有四个飓风接连穿过加勒比海,其中飓风伊万就影响到了8个不同的国家,当飓风伊万袭击格林纳达后,其经济损失大约有8亿美元之巨,这个数目是该国当年GDP的两倍,其中政府损失达到4亿美元,政府近乎破产。其次,由于国土面积狭小、经济收入形式单一,这些国家难以承受传统巨灾保险高昂的费率,所以加勒比海地区各国对巨灾保险的投保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缺乏巨灾保险市场的风险转移,绝大数的巨灾损失最终由各国政府自行负担,可以说昂贵的价格再一次加重了各国贫困负担。
    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应对大数定律不满足的做法就是尽可能将风险在空间和时间上分散,到目前为止,CCRIF共吸纳了20个成员国中的17个,通过风险的汇聚,使得整体上的期望损失趋于稳定。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很多区域都是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害的高风险区,但我国幅员辽阔,这对于在一国之内进行风险分散是优势,如以区域为承灾单位的话,独立性的表现更为乐观。例如地震保险应尽可能涵盖位于地震断裂带上的承灾体,虽然对某一区域来说,地震发生时可能有大面积的损失,但对于众多地震断裂带上的区域来说,在短时期内同时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是极低的。同时,CCRIF的准备金有两个渠道,即多方捐赠信托基金与机构自身的准备金,相对雄厚的准备金基础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这又使得巨灾风险得以在时间维度上进一步分散。我国政府在灾害发生之后拨付大量的救灾资金,如果这些资金能够提前以基金的形式出现,则对于巨灾保险的推动是十分有益的。
    对于加勒比海地区国家投保能力不足的问题,CCRIF的解决办法是,以最低的成本解决最严重的问题。其成立与运营成本极低,指数化保单使得省去了高额的事前监督成本和灾后损失评估成本。它为成员国提供地震与飓风两种巨灾保险保障,其保险性质类似于财产保险中的营业中断保险,旨在为受灾国政府提供灾后流动性支持,缓解政府财务压力,为政府迅速开展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这样,成本低,保额又不高,投保能力的不足就得以极大程度上的缓解。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政府已经在抗灾救灾中确立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许多灾害高风险区中的损失承担者收入不高,无法和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加州地震局投保人的相对经济实力相比,他们又已经习惯于灾后的政府救助,如要以市场融资的手段来替代,即使有保费补贴,这个比例可能也会大到使得市场手段模糊不清,因此,以地区政府为投保单位的思路是值得考虑的。
    非传统的风险需要非传统的解决办法,现有的巨灾解决之道都有着与之对应的实践背景,我国巨灾的风险与风险承担者有自身的特点,巨灾保险不可能照搬已有的某种成形方案,但巨灾保险的实践基础是相同的,抛开这些实践经验表面上的不同,挖掘他们最核心的思想加以借鉴,将会有助于我国巨灾保险的推进。

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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