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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博:从“高保低赔”看中国车险业发展方式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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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从“无责免赔”的所谓霸王条款到“高保低赔”的唇枪舌战,近期车险又一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高保低赔”论战中大家各执一词,消费者利益保护方认为,投保时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费而全损时却以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对消费者而言有失公平;保险公司则以全损案件只占车辆损失事故比例很小为由,主张车损险定价虽欠精细但基本合理;而学者则主张应对“高保低赔”条款的公平性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

 

    初看“高保低赔”争议似乎会影响保险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各保险公司或会因此感觉冤屈,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该问题进入公众和舆论事业,被大家广泛讨论,一方面说明大众对保险已越来越重视,另一方面,此番争论也不失为普及保险知识、进一步增强大众保险意识的契机。另外,也可激励保险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条款及加强风险管控,同时也促使监管者制定更为合理的监管条例和规则。

 

    其实,车损险以新车购置价为基础确定保费而发生全损时以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问题由来已久,缘何近日才进入公众与媒体视野?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在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了私家车,从而使得车险与世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甚至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从全国来看,据统计,2010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突破1800万辆,分别达到1826.47万辆和1806.19万辆,达到了历史新高并蝉联全球第一。从区域分布来看,据统计,北京每百户家庭私家车拥有量为30辆。可见,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十分迅速,汽车尤其是私家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与之相配套的车险相应地占据了日益重要的地位。事实是,我国车险业的发展速度确实很快。2010年的车险业保费规模比1997年在总量上增加了1946亿元,是1997年的约10倍。同时,车险对财险业发展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1997年至今,车险保费收入始终占到财险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010年更是达到了74.6%

 

    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公众对车险的关注在为车险业提供发展机遇的同时,无疑也带来了挑战。当车险进入公众视野而成为生活必需品之时,人们必将给予其更多关注,像车险价格设置的透明度、保单明细度及服务质量等都必将为公众所重视。可是,价格设置透明度和保单明细度低却恰恰是车险业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的问题,此次的“高保低赔”争议正是源于此。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这些方面以更多的关注。

 

    另外,与车险业规模迅速扩张相伴的还有低效益问题。考察车险发展历程可知,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惜竞价销售,加之赔付率较高,导致车险连年亏损,至2010年才扭亏为盈,而低效益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车险业的低风险防范能力。

 

    由此可见,车险业存在价格设置透明度不高、保单条款明细度低、风险防范能力低等问题。在信息化时代,这种粗放经营模式的生存空间必将日益缩小。因此,车险业要想进一步扩大规模并提高效益的话,就必须尽快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十二五期间的主要任务之一,保险业正在积极进行转变发展方式的尝试。车险业应当借助整个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契机,加快转型步伐。

 

    具体而言,车险业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发展方式转变之改革。

 

    一是细化保险条款,完善车险保费定价标准。导致此次“高保低赔”争议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车损险条款细化程度不足。从全球车险发展情况来看,车险保费计算方式有三种:以保险金额作为保费计算基础,新车购置价便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方式;以车辆类别作为保费计算标准,如用途、排量等;车型定价,现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都是此定价方式。基于我国现有车型较多的现实,未来可以将车型进行整合归类,并依不同类别提供保费制定标准。还可以区分全损和部分损失设置不同的保费缴纳标准,在保险期末进行事后的追溯回调,如全损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费且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付,而部分损失则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损失时亦负责更换新的零部件。另外,新旧车的保费计算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二是提高精算技术,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在提高精算水平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强化风险管理。骗赔现象在车险行业十分突出,保险公司应当提高欺诈识别、应对和处理能力,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勘察人员技术能力等。

 

    三是提高从业标准,优化保险服务。车险行业发展至今呈现出粗放式经营模式,各家保险公司为争抢市场而不惜竞价销售,太重规模而忽视了质量管理。未来在转变发展方式的进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将中心转移到服务质量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再只看重价格,他们更关注的是产品的品质。因此,提高从业标准,提供优质和高附加值的保险服务,创建具有鲜明特色的服务方式不失为车险竞争的一个方向。

 

    四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保险监管。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监管法规也在不断的建立和发展,但仍存在诸多漏洞亟待完善。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就必须加强和改进监管,准确把握车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采取适当措施,加快形成有利于车险业健康发展并服务于大众的监管制度安排,从而推动车险业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总之,车险业应当抓住经济转型和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契机,提高自主创新和发展能力,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努力做到服务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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