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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期待更多关注和评判

304am永利集团(NO.1)·官方网站

2011-06-29

 

    今年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年,除个别公司因正在重组未披露外,其他110余家保险公司都发布了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目前,虽有不少媒体对首年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报道和点评,但从系统性的角度来说,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需要更多的关注、评估和分析――不论是权威部门的“权威发布”,还是研究学者的“一家之言”。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但长期以来,社会公众获取保险公司信息的渠道十分有限。

 

    不仅社会公众感觉保险公司信息难以获得,即便是专业研究人员,也长期抱怨数据匮乏。长期以来,国内保险行业数据、特别是保险公司的微观数据相当匮乏,许多相关实证研究无法深入,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一大障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各家保险公司按规定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将为解决数据匮乏问题、提升保险领域的研究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

 

    坦率地说,2010年颁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为一项制度成果来之不易。早在2006年保监会已就当时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各方争议很大,对于究竟应当披露多少信息,存在大量分歧。若不是20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来中国进行金融稳定评估,这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能还要继续讨论和争议下去。正因为来之不易,所以我们应当倍加珍惜,利用好并进一步完善这个信息披露制度。

 

    如果在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之后,虽然各家参差不齐,但没有人对信息披露进行公开评判,就不利于“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如果第一年没有人公开评判,第二年第三年可能就会不了了之,乏人关注。相反,如果有更多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感兴趣、做研究,那么对保险公司就会形成一个“正向激励”,提高他们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激励他们向社会公众披露更多的信息,从而可能获得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更多了解和信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过去几个月,我们尝试着对首年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较为系统的评估和分析,尝试着编制中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甚至排行榜),对各家保险公司、分中外资、分产寿险、分子项目的情况进行研究,目前已经得出了一些初步的结论。待进一步修订后,我们计划将研究结果公开发表,求教各方。虽是一家之言,但希望我们的研究能够为完善中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贡献绵薄之力。我们研究的初衷是,为中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构建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数据基础,使得某一年度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披露可以对比,而且随着数据的累积,以后各年度之间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可以对比。在此基础上,不仅可以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估,而且还可以进一步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在信息披露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和统一,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在今年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分项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中,各项信息的披露质量存在较大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披露好的项目,包括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第二类是披露较好的项目,包括基本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第三类是披露较差的项目,主要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这种差异当然主要是保险公司方面的原因,但是与某些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缺乏具体统一标准也不无关系。此外,信息披露内容的具体统一将使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可以直接对比,便利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阅读和使用,提升信息披露的作用和意义。

 

    二是行业统一信息披露平台的建设。目前是各家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开设公开信息披露专栏,行业没有统一平台,这样的弊端是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十分不便,他们需要搜寻某一家保险公司的网站(个别公司网站有时无法登陆),打开信息披露专栏(个别公司信息披露专栏至今无法打开),检索相关信息,然后再搜寻另一家保险公司的网站,继续同样的检索。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可能更改已上传披露的信息,甚至隐瞒或更改披露时间(这些情况在今年均有发现),这将使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如果没有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许多监管要求难以真正落实。比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保险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或重大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互联网站上发布。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未标注披露时间,或者标注虚假的披露时间,如何有效监督其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呢?建立行业统一信息披露平台,在技术上应该没有问题,因为证券业早就这么操作了。比如你打开中国证监会的网站,在304am永利集团可以看到“信息披露”专栏,点击进去可以看到预先披露、基金信息披露、上交所信息披露、深交所信息披露等栏目,每个栏目之下,各种公告信息及披露时间一目了然。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2011年是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首年,虽各家参差不齐,但总体开端良好。更多关注,更多评判,将推动这一制度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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