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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东:“保险第一股”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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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保险第一股”的市场表现,上期时评从人保公司自身的角度做了些分析,本期我们来谈谈人保上市对国内其他公司和保险市场有什么影响,也就是所谓“保险第一股”的外部效应问题。
  从短期来看,人保财险的境外上市对内地保险公司最直接的影响,恐怕莫过于上市过程的示范作用。近年来,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一直致力于上市的种种准备与努力,然而,在未真正上市之前毕竟还是有相当多的变数,人保财险上市之初在香港资本市场上的出色表现说明香港已经成为国内保险公司一个重要的融资场所、投资者对于国内保险类公司有较高的认可度,这对于随后即将在境外上市的其他保险公司势必是一个很大的鼓舞。对于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等国有保险公司而言,人保的成功上市还为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模式。同时,国内保险公司还可以仿效人保财险的一些具体的做法,如将控股公司与股份公司按照主、副业分离的原则实现资产、财务、业务、人员、机构完全分开;明确公司决策程序;强化董事会责任等,从而更好地符合境外上市的各种规范。
  然而人保财险上市的成功是否意味着其他公司的上市之旅也一定会一帆风顺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导致人保财险在市场上表现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诚然,海外投资者对于中国保险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的预期是最基本的因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保险行业境外上市第一股”的概念所提供的想象空间、作为财产险市场上占有70%市场份额垄断地位的支撑、作为国字号保险公司的政府背景、美国国际集团的加盟、偏低的1.8元定价、H股市场本身处于较为强劲的时期等许多因素也是人保财产上市后被投资者竞相追捧、股价大幅走高的重要原因。我们甚至不能排除某些机构为了紧随其后将在海外上市的其他保险公司定价进行造势的市场炒作因素。因此,在考虑上市问题时,保险公司仍应保持一个客观冷静的态度,不可过分乐观。
  从长期来讲,人保财险的境外上市对国内保险市场亦有重大影响。概括而言,保险公司境外上市的核心目标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借助上市之后来自股东与监管部门的压力,加快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二是筹集较大数量的资金,增强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三是为公司未来向国际化金融集团的发展奠定基础。因此,能否实现上述目标、真正履行公司对投资者的责任,势必会决定人保财险能否长期维持其在境外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人保财产在上市之后,作为境外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和内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会对之有更高的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循境内外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对被保险人负责的同时,还要履行对股东的责任。可以预见,在近期内公司必然要进行重大的战略性调整,从注重市场份额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向以利润为导向的风险、收益综合平衡的经营模式转换,势必要加强产品创新、调整费率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面对人保财产的体制创新和资金实力的增强,加之其原有的在市场上的垄断优势,国内其他保险公司要想在与实力雄厚的人保的竞争中得以生存与发展,也必须在公司发展战略、资金规模、人才激励机制、产品与服务创新等方面做出根本性的调整,提高其竞争能力。
  在偿付能力方面,国内其他保险公司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与人保类似的弱点,难以满足监管部门制定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要求。由于影响股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因素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因此人保偿付能力方面的问题在此次上市时对股价的影响似乎不大。然而,从长远来讲,上市公司能否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从国际保险市场看,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顺应这一潮流,保监会也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险确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并制定了一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预警指标。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确实能够起到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作用,从而能够较好地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人保股份在招股书中也明确表示上市集资所的款项的主要用途就是提高公司的资本金水平和解决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的一点是,如果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大量用于弥补历史原因导致的偿付能力缺口,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的承保能力和盈利能力,对股东来讲可能就不是利好消息了。因此,监管部门在偿付能力方面的要求本质上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想长远发展,既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二者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互相冲突的可能,协调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显得尤其重要。关于满足监管部门偿付能力要求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可能影响,在人保财险的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中已有明确陈述。应该说保监会对人保财险上市前未满足偿付能力要求和监管指标的情况予以豁免,并在上市后给予该公司三年的宽限期,是对人保上市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支持,使人保财险得以利用这三年的缓冲,采取各种措施逐步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对于国内保险公司而言,要认识到上市固然是增强自身偿付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把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作为保险公司经营的自觉实践,才是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微观基础。
  总而言之,无论是对人保财险而言,还是对其他保险公司来说,上市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重要手段。我国保险公司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人保财险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只是我国保险企业朝此方向努力的第一步。

200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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