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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 德:新车贷险走向诚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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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来新的车贷险已经启用,这引起了相关消费者的热情关注,而实际上车贷险本身也的确是颇值得玩味的一个保险产品,它在我国的发展走过了一段波折之路。
    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针对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各财险公司相继开发设计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效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然而,随着业务迅猛发展,2001年以来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日渐显现,一是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致使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部分地区车贷险业务赔付率高达100%以上;二是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三是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负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2004年1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于3月31日前停止使用原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按规定向保监会报备新开发的车贷险产品,新车贷险产品已于4月1日正式推向市场。
    综观我国车贷险业务经营风险形成的原因,除了保险公司产品设计不合理,管理松弛外,主要是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眼下大家对诚信问题越来越关注,因为市场上的失信现象屡见不鲜。就保险业来说,从几年前的投连险大规模退保事件,到各种客户纠纷等等,这个问题似乎更为严重。既然几乎每个市场主体都希望别人对自己以诚相待,为什么自己就不能做到以诚待人呢?其实诚信并非市场机制下的必然产物,在追求最大化利润的目标下,市场主体本质上对自己的每个可行方案都会进行权衡,以比较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大小,而在短期内采取欺骗行为无疑能实现最大利润,只有在长期的动态博弈中,采取欺骗行为会被发现并受到更大惩罚时,市场主体才会达到诚信,所以说诚信是一种稀缺资源,培养诚信的市场绝非一朝一夕之事。除了要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外,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宏观上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并严格执法,微观上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追踪体系,信用机构之间实现用户信息共享,使诚信者能够享受讲诚信的益处,不诚信者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才能正确地引导市场主体走上诚信之路。
    尽管保险活动的首要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但目前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保险消费还不够普遍,因此在保险消费中短期行为较多,容易出现失信问题。对于保险企业而言,要想解决失信问题,首先自己应该守信用,古人云“己不正岂能正人”,如果保险公司一直被视为“骗子公司”,那么保险消费者也不会守信,甚至可能利用保险进行恶意欺诈,鉴于目前公众对保险企业的印象以负面居多,能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已经成为决定我国保险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其次在产品设计中应该体现激励机制,对信用优良的消费者实行优惠费率,而对信用风险较大的消费者加以额外风险保费,以鼓励保险消费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对于高风险信用业务,应加强集中管理,按照信用风险发生发展规律,建立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审慎开展业务。
    新的车贷险产品在培养诚信方面做出了一些积极的努力:一是合理平衡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贷款机构)和投保人(贷款购车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改变了以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客观上促进了各方当事人加强对风险的审查。例如,新车贷险产品中明确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贷款机构向贷款购车人取得有效的抵押为前提;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为贷款机构行使抵押权后不足以弥补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差额部分,并实行不低于10%的免赔率,这样实际上增加了银行对贷款人资信调查的责任;二是新的车贷险产品费率体系更加精细,部分公司在产品中设定了多个保险费调整系数,加大了不同风险水平客户之间的保费差距,体现了保险产品定价的公平性,也提高了保险消费者守信的积极性。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的车贷险产品的推出将对规范车贷险业务发展,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更好地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促进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

200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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