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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凌燕:保险缺位――公众安全所“不能承受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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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场、影剧院、饭店、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内的人口及财产密集程度日益增加,公共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高悬在我们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今年2月份以来接连发生的多起重大事故再一次将这个问题摆在台前,而令人担忧的是,保险缺位已经成为公共安全体系的软肋。
    保险的缺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人身保险严重缺位。每每在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受害者中都不乏中青年人士,这可能与他们参与社会活动较多不无干系;而这些人往往是“上有老、下有小”,一旦遭遇不幸――包括身故和伤残,家庭就很可能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他们迫切地需要为防止家人陷入窘迫的境地做好准备,保险本应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工具。但事实上,人们缺乏风险意识、保险观念薄弱、疏于未雨绸缪已经不再是新鲜的话题。过去的多次事故显示,很多一家之“柱”并没有借助保险来为家庭提供保障,或者所购买的保额过低,不足以为家人挡风遮雨。如果人身保险缺位的现状不能尽快改观,随着“421”家庭的日益增多,后果着实堪忧。
     其次,责任保险严重缺位。这一点恰恰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伤亡者没能为自己安排恰当的保险保障诚然是一种遗憾,可他们还有权力向责任方索赔;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场所和服务,如果他们没有以合理的谨慎对待安全问题,就必须对事故的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换言之,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暴露在巨大的责任风险之下。遗憾的是,尽管上个世纪80年代国内就出现了公众责任险业务,但时至今日仍是鲜有问津,国内绝大多数公共场所经营者都没有责任险的相关安排,这种不作为是非常危险的:人命关天,一旦在公众场所发生事故,赔偿所需金额之高很可能使经营者陷入窘境,甚至从此无力回天。责任方“赔不起”,受害人应得的赔偿也就成了一句空谈。
    但这个问题在目前似乎并不成问题――发生重大事故后,大家往往会去关注政府会给一个什么“说法”、做出何种救助安排,责任方能不能“赔得起”似乎并不重要。
    诚然,在公众安全受到危害时,政府有必要承担救助责任。一个奉行“以人为本”的政府,总是以庇护百姓为己任,这也是其获取民众信任的基础。但是,政府“一肩挑”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忽视。第一,大量的救助资金支出直接加重财政负担;第二,受财力和预算所限,政府能够提供的救助往往是有限的,或者说未必充足的;再者,出了事就挺身而出,责任方赔不起就实行救助,重复几次便形成惯例,极易滋生公众场所经营者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削弱其防灾减损和寻求转嫁风险之途的动机,结果是公众安全中的隐患只增难减→事故增多、损失上升→责任方更赔不起→政府再次出面,从此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潭,政府永远“腾不出身来”。事实证明,这样的危险在目前的确存在。
    如何走出这个泥潭?最佳的途径可能正是为大家所忽视的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公众责任保险安排,公众场所的经营者完全可以将其经济赔偿的责任转嫁给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进而可以使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落到实处,有效地解决“赔不起”的问题。
进一步地,使用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促使经营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它是逐利的企业。正是在这种逐利动机的驱使下,它在承保前和承保后都必然会对标的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各种防灾减损方案,并监督这些方案的实施,以便将风险控制在可保的范围内,进而减少其损失赔付。如果投保企业不能达到相关的安全标准,就会面临被拒保或保费升高的危险,其自身也有动力规避风险。对社会而言,这种做法的效果无疑是正面的:公众安全中的隐患得以减少,资源的无谓浪费也大大降低。
另外,公众责任保险还有一个有趣的良性“副产品”。很多人听到在一些公共场合发生事故后的第一个反应是“人多的地方要少去”,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公园、商场等公众场所的经营者希望看到的是门庭若市的繁荣景象,可“人多的地方隐患多”,吸取了教训的人们却选择远离或更少地接近公众场所。经营者收入减少,自然要想办法吸引顾客,最奏效的方法就是告诉大家,“我们这里很安全。”空口无凭,没有人会拿自己的安全去验证一句口号;而拥有公众责任保险正可以向人们传递令人信赖的信号:“我们有很强的责任心,我们时刻注意安全问题,我们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这种安全信号正可以促进公众场所的经营。
    不难看出,公众责任保险不仅具有传统的经济补偿功能,还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是,其普遍缺位已然成为公众安全中的“不可承受之轻”。如何让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
    首当其冲的就是将对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促进公众责任保险的购买。提高风险意识、培养保险观念无疑是治本之法;而以法令、法规的形式要求公众场所的经营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并以维持其保险有效作为经营的前提则是最为“一针见血”的方法。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推行强制公众责任保险,同时就应该考虑规定公众场所经营者应购买保额的最低限,否则的话,真正具有“保障”意义的公众责任险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位置、不同结构的公共场所风险状况之间的巨大差异、对经验判断的严重依赖使得合理最低限额的确定变得相当复杂,甚至失去可操作性,这方面还有待继续深入探讨。不过,允许经营者将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作为成本列支等财税方面的扶持配套政策可能已经需要纳入议事日程。
    另外,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要注重其产品“质”的方面的建设,设计符合投保人需求的产品,注重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为保险能够发挥其功能提供最终保障;另一方面则是要注意走在市场的前面,在公众责任险需求高涨之前就开始做好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准备,如扩充承保能力、进行场所安全方面的研究、储备和培养公共场所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等,以免遭遇保险业所“不能承受之重”。

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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