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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愉:莫让新政“红利”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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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2012年即将落下帷幕,对保险资金运用而言,这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这一年,保险资金运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艰难岁月:世界经济复苏迷雾重重、中国经济增长引擎减速、保费增长黄金红利期渐退、股票市场低位震荡、债券市场低迷不振,一直以来被视为险资配置“定海神针”的银行大额协议存款也因利率下降而魔力渐褪,已经在2011年苦撑了一年的保险资金,在更加严峻的寒冬中继续苦苦挣扎;这一年,密集出台的保险投资政策数量之多、力度之大堪为史无前例:13项旨在“松绑”保险资金的政策草案组合拳横空出世燃起冬天里的一把火,10项新政随即落地再燃希望之光。于是,期盼新政“红利”改变困境也就成为这个不平凡年份中保险业人士共同的心愿。

 

    新政下,许多新的投资领域向保险资金打开了,现有的投资领域得到了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对资金运用的选择权得到了监管部门充分的尊重和认可。然而,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更市场化的资金运作同时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自主承担更大的风险,接受更严峻的挑战。因此,当我们满怀喜悦地憧憬着新政“红利”的时候,需要格外关注新形势下资金运用的风险。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新政红利很有可能付之东流。

 

    新开放领域中的投资风险无疑是首先需要特别关注的。新政下,对保险资金初次放开的领域有: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集合信托等类证券化产品(银行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结构性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某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都具有金融衍生品特点)、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管理业务。这些领域的放开将会扩大保险投资多元化的空间,改善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配置,增加保险投资收益提高的可能性,但是新领域也会带来新的投资风险。

 

    鉴于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如今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投资者似乎都更加强调对金融衍生品的对冲风险和规避风险功能的应用,此次颁布的新政就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即便如此,金融衍生品自身所固有的风险和对冲操作中的风险仍不可小觑。金融衍生品所产生的收益,来自于标的物约定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收益的波动既要受衍生品市场自身供需变化的影响,还要受基础资产价格变化的影响,而金融衍生品所特有的跨期性、杠杆性和关联性使得其价格的波动比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更大且更加复杂。这是投资中必须面对的金融衍生品自身固有的风险。而在进行对冲操作时,还需要选择并应用适当的模型,采用正确的方法估计模型的参数,以便计算出能够对冲资产价值波动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的数量。倘若选择的模型不当,或者模型参数的估计值不能准确地反映现实风险及未来风险的变化,很有可能差之毫厘而失之千里。一旦未来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或相应指数等基础资产价格的实际变动趋势与投资者预测和判断不一致,不仅不能对冲现有资产的风险,还有可能遭受巨额的损失。今年杭州某银行的结构性金融理财产品出现了本金的亏损就是国内金融衍生品投资失败的又一个鲜活案例。

 

    相比金融衍生品,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管理业务等新领域的风险虽然要小些,但是,每个投资领域都有其特定的运行规律和风险,而对于新领域,保险公司难免缺乏投资经验和专业人才,所以对其风险仍需保持警惕。

 

    除了新开放领域的风险不可忽视外,新政进一步拓宽的已开放领域中的投资风险也不可等闲视之。新政下,债券、基础设施、未上市股权和海外等投资领域都得到了进一步拓宽。由于当前股市不景气,债市也乏善可陈,未上市股权保险资金掘金热情不约而同地齐聚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期限长、资产价值波动性较低、不受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和收益率较稳定的特点,这些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长期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加之我国基础设施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中的信用风险,故而也能满足保险投资对安全性的要求。上述特点使得基础设施投资从2006年放开后就一直深受保险资金的青睐。如今,一方面是投资新政对投资额度、偿债主体要求和担保门槛的放宽,另一方面是“稳增长”大环境下区域经济新政和建设项目的不断推出,双轮驱动下使得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热情愈发高涨。据报道,温州、新疆、四川、深圳前海、湖南等开发区,已成为险资扎堆的地方,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煤炭等大型基建项目备受追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在行业里的资产配置比例持续提升,截至目前,累计金额已超过2000亿元,仅年初以来就新增金额约500亿元。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复性建设问题越来越突出,飞机场、港口、开发区布点稠密,有些地方的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利用率很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捉襟见肘,依靠地方财政信用保证的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债权计划显然未必都能得到很好地落实。此外,缺乏出口通道,流动性差一直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基础设施投资的风险更应引起重视,需要谨慎地甄选项目。

 

    在债券投资方面,新政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品种,投资比例也大幅度上调,如投资无担保公司债券的余额,从原先的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上调至50%。尽管债券类资产从来都是保险资金配置的最主要品种,但范围比例扩大后,高风险债券品种的增加难免会加大债券投资的总风险。至于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和海外投资等也都具有较高的风险,好在目前保险公司还只是跃跃欲试,未敢长驱直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在高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上限已经放开得相当充分:无担保企业债50%、股票和股票型基金20%、基础设施和不动产(不含自用房地产)20%、未上市股权投资10%,而且计算基数都是总资产。保险公司只需在若干个高风险投资领域中满上限投资,投资金额就可以达到总资产100%。由此可见,随着保险公司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风险随之放大,新政“红利”能否实现,专业的投资团队、严格的风险管理和高效的内控机制至关重要。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76期,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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