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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险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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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

 

    当今的中国很“矛盾”,一方面我们的GDP超越日本位居世界第二,令世界刮目;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令国人不安。特定发展阶段的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其任务之重,挑战之大,难度之高,人民网人民时评对此的评论是――“举世罕有,史无前例”。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进行社会管理?传统的社会管理是靠政府,靠硬性行政手段;而创新的社会管理,中央的提法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其含义是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多种手段,调动各方积极力量,共同实施社会管理。

 

    保险与社会管理之间是什么关系呢?“风险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一旦风险管理做不好,社会风险爆发,就相当于社会矛盾冲突加剧,意味着社会管理出问题了;而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不仅可以帮助个人、家庭和企业去管理“个体微观风险”,而且可以帮助政府去管理“社会宏观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管理好个人、家庭和企业的风险,社会风险也就容易管理了)。2011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说,“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这句话我们可以进一步提炼保险与社会管理关系的逻辑链条: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建设的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是搞好社会管理的前提,因此,保险是社会管理工具箱中的一个重要工具。

 

    让我们以养老和医疗等社会热点领域为例来讨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吧。

 

    首先看养老。中国人口的老龄化正在加速,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的人数比为3:1,21世纪30年代将变为2:1,21世纪50年代将变为1:1(美国届时为2:1,中国问题更严重)。这意味着到了21世纪50年代,在职职工20%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仅可为退休职工提供大约20%的养老替代率,如果按照国际常用的85%的养老替代率标准来衡量的话,那么另外的65%则需要依靠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来解决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没有保险业的参与,没有“公私合作”,“养老”这一社会管理问题如何解决,不可想象。

 

    其次看医疗。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国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核心之一是“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应当说,这是医改领域的一大重要突破,但有人质疑说,商业保险存在利润动机,是否应当允许其参与基本医保?

 

    我们认为,商业保险的利润动机不应成为遭到排斥的理由,原因如下:其一,追求利润无可非议。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开发、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来获取利润,只要合法合理,我们都应保护和鼓励,实际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何尝不是在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导引下同时实现利他和利己的?其二,完全依靠政府举办未必成功。历史上,商业保险曾因利润动机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比如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举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老农保”)时,曾有一个流行观点――“举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排除商业保险利润动机、由政府主持为农民谋利益的行动”,遗憾的是,“好的初衷”并不必然等于“好的结果”,后来实践证明,由于缺乏扎实的前期论证,缺乏专业的制度设计,缺乏完善的配套监管,“老农保”制度失败了。可见,依靠政府举办,欲达成功,也是需要条件的。其三,政府举办同样需要成本,而且弹性较小。政府举办需要增加机构、人员、经费,不是免费的,甚至成本有可能更高,需要进行成本对比选择;而且,政府举办的沉没成本较大,弹性较小,比如人员编制,一旦增加,不易调整,灵活性较小,而如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则灵活性和调整余地较大。

 

    商业保险不仅不应遭到排斥,而且应当更加充分地参与到医改等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中去。虽然世界各国的医改方案千差万别,但在医疗保障改革领域有一条可资借鉴的共同经验,即“公私合作”是解决改革难题的一剂良方。社会管理领域的“公私合作”在本质上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问题。公私合作不仅体现在“基本”与“非基本”的关系上,而且体现为即使在“基本”层面,政府也应建立“购买服务”的机制。2010年温家宝总理发表在《求是》杂志中的一句话一语中的――“要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都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不适合或不具备条件购买服务的,再由政府直接提供”。

 

    当然,大病保险也有“前车之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这个“保本微利”使人联想起交强险的“不盈不亏”,二者有诸多相似之处。如果制度准备不充分、执行不力,那么社会公众对于交强险的质疑和争议,也很有可能再次发生在大病保险领域。如何避免重蹈交强险的覆辙,如何抓住第二次“全面深度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重建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值得深思。

 

    综上所述,一方面,政府应从“完善市场经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高度,来统筹规划保险业的发展,政府应善于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逐步建立“保险思维”;另一方面,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保险业的要求,面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保险业的需求,保险业能否担当重任,是保险业需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长期重大课题。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372期,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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