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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涛:保险业投资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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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监会接连出台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以下分别简称《暂行规定》和《指引》),并定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个基础性文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的快速发布,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快车道。
    资金运用渠道亟待拓宽,配套制度建设迫在眉睫,这正是两文件出台的背景。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国内保险资金总量已经达到9123亿元。按照目前的年增长速度,预计到2004年底,保险资金总量会突破万亿大关。在此情势下,保险资金面临的保值增值压力日益增大,业界对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也日渐高涨。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由此,国内保险资金运用的前景豁然开朗,国内资本市场上也顿起波澜。同时,国内各保险公司更是闻风而动,在保险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上更是积极探讨,多有准备。
    此前,保险公司采取的是内设运营机构的单一资金管理模式。此模式固然简单易行,但一般只适合于资金规模小,投资结构单一的保险公司。反观大型保险公司,其可运用资金规模巨大,投资结构复杂,而内设模式囿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实难在人才和制度上承担提高投资收益、控制投资风险的重任,资金管理的规模经济优势亦难以显现。由此,国内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纷纷酝酿成立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希冀发挥其专业化和规模优势,试图在未来的投资领域中占据先机。其中,中国人保更是先行一步,其发起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已于去年7月悄然挂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则已获批准,目前正处于积极筹建中。另外,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华泰保险、中国再保险等已相继提交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可见,《暂行规定》的发布,对这些保险公司而言可谓是期盼已久。
    《暂行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法律地位、运行和监管等各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从这个角度上讲,《暂行规定》在我国保险业制度建设上应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值得品味的是,《暂行规定》中并未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新的阐释,依然沿用了新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这多少令业界有所失望。可见,监管决策层对保险业界的风险担忧依然是铭记在心,在缺乏相应的制度铺垫下,断不会贸然放开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这也反映了决策层近年来一贯的行事风格。的确,国内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关乎国内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资本市场的完善,而且关乎国计民生。决策层能够顶住压力,始终坚持制度先行,这委实值得肯定。
    如果进一步解读作为配套文件的《指引》,监管层近年来一直强调的“资金安全原则”更是跃然纸上。不同于《暂行规定》,《指引》的效力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本身,它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资金运营监管规则。为确保有效监管,《指引》充分体现了风险隔离的特点,在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确立了“人与人”、“物与物”的分离和独立,覆盖了保险资金运营的决策、交易、风险控制、稽核和信息管理等方方面面,几乎可以用“滴水不漏”来形容。如此看来,保险监管层在确保资金安全方面确实下了一番苦心。
当然,凡事均有利弊,以上两文件在规范运作和确保资金安全上着力甚多,这有可能会使制度在运行效率上有所折扣。笔者大致归纳为以下两点:
    其一,在管理费率上。《暂行规定》中要求费率的确定要符合合理、公平的原则,但当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采取的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加上合乎规定的客户非常有限,因此在确定费率的谈判上,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具备对等的谈判地位,市场化的费率一时难以形成。目前权宜的实施办法是由保监会来确定实际费率。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不具备真正的市场主体性质,市场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还未到位,这有可能使资产管理公司在确保受托资产增值、保值上作用受限。
    其二,在监管方面,《暂行规定》和《指引》中只是明确了保监会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主体,同时不排除保险公司作为资产委托方拥有一定的监督权利。按照国外经验和国内发展趋势,拥有巨大资金运用能量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将在资本市场上的扮演重要角色。所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也必定离不开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督。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单一监管模式有可能导致金融监管真空。
    从本质上分析,以上两个问题都与目前我国金融分业模式有关。在当前的分业模式一时难以改变的条件下,如何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如何加强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合作,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目标和规则,这些方面都值得业界进一步考虑。

200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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