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am永利集团 | 中心概况 | 理事会员单位 | 下载专区 |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 风保学社   
刘 涛:理性看待民营资本“拥抱”保险业

304am永利集团(NO.1)·官方网站

    近年来,在中国,凡是经济的热点处,都能看到民营资本的影子,即便是在国有资本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保险业,民营企业也已悄然渗入这个行业的每一个环节。从2002年多家民营企业参与发起成立国内第一家民营寿险公司民生人寿,到民营资本开始置换保险公司的国有资本、广泛介入国有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再到中和、天平等一批新组建的民营保险公司的涌现,保险业中的民营资本正呈现出一种加速扩张的趋势。

    长期以来,民营资本介入金融服务业一直是牵动决策层神经的敏感话题。虽说在大原则上是“非禁即入”,但由于操作层面上依然存在各种障碍,对民营资本的准入实际上始终在“限”和“放”之间徘徊。今年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所给出的清晰的政策信号,无疑是民营资本加速进入保险业的强心剂和通行证,这再一次印证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自上而下”的内在逻辑。从事后各方对“非公36条”的强烈反响来看,民营资本对介入保险业的冲动也是由来已久,而且非常之强烈。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增长潜力,给以获利为本性的民营资本带来了无限的遐想空间。但这至多只是一种“外在的吸引”,加速实现资本自身的“升级转换”才是民企进入保险业之渴求的最深层的内在动因。改革开放以来,民营资本一直在实体产业领域孕育、积累和发展,从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不断向高端拓展、延伸,这本身是资本不断追求高级化的过程,而在集聚到一定规模后最终实现从实体产业领域到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跨越,正是民营资本这一追求的必然结果。此外,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层面上看,民营产业资本的迅速发展,已然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实体经济部门的所有制结构,但同时凸现出来的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实体部门和金融服务业部门产权结构的不对称、甚至失调。政府强控制力之下的金融服务部门的低效率,正在极大地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民营资本对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服务业领域的渗透,不仅是民营资本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也是提升我国经济整体效率的迫切需要。由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渐次深入,几乎可以准确预见,民营资本今后对保险业的介入程度会越来越深,规模也会越来越大。

    民营资本以多种方式介入保险业,无疑会促进保险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最后从微观基础上来提升保险企业运行效率,对于这一点,在理论上应无太多争议。但笔者认为,民营资本此时加速介入对我国保险行业还有一层特殊的意义――如果错失了当下的历史机遇,我国民族保险业很可能会先天性地元气不足。因为从普遍意义上讲,任何一个行业都是有其成长周期的,在从新生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的过程中,逐渐拥挤的市场空间、更老练的消费者和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意味着行业利润会趋于下降,成本控制的重要性随之迅速上升,这个阶段的新进入者很难获得丰厚的利润来支撑其研发活动和品牌的塑造,从而难以形成与已有同行相匹敌的核心竞争力。在这方面,我国的汽车行业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民营资本开始进入汽车行业之时,整个行业已经处于激烈竞争状态,行业的利润边界也变得相对狭窄,此时新进入的民营企业很难获得丰厚的经营剩余来为其长期里的健康成长储备能量。而早期进入该行业的国有资本则由于既有体制的弊病,尽管受到政府产业政策的“细心呵护”,在“内无对手、外无强敌“的环境中并没有充分利用行业成长期的垄断剩余来强化自身未来的竞争力,只是徒然地消耗了丰厚而宝贵的行业早期利润。在旧有的投融资体制下,国有资本在汽车行业发展上的“短视行为”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我国民族汽车行业发展道路上的风险和困难,同时也容易导致该行业长期深陷于低水平竞争的泥沼。殷鉴不远,我国汽车行业的遭遇不应在保险业内再次上演。当前,我国保险业业还处在行业的高速成长期,在早期开放中“抑内扬外”的政策过后,此时让国内民营资本也能公平地更深、更广地参与进来,积累运作经验、培育发展能力、塑造品牌信誉,应该是“亡羊补牢、于时未晚”,这既是顺应民营资本发展内在要求之举,也是引入民营资本、降低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政策风险和提高保险行业整体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当然,对于民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目前理论界的态度还比较谨慎,这主要是出于对民营资本趋利心态的担忧。事实上,国内民营资本的确存在投机冒进、注重短期投资回报等先天弱点,加之目前金融运行体制和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保险经营中巨大现金流的诱惑,极有可能引致民营资本的行为越轨,从而触发保险业乃至整体金融业难以估量的风险。前不久发生的新疆德隆系清算重组和东方人寿停业的事件,也不由得使一贯追求金融秩序稳定的政府决策层进一步提高了警惕。但话又说回来,政府管理层和学界的担忧和谨慎并不意味着要“因噎废食”,尽快推出相关金融立法和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应是当下的明智之举。笔者以为,适度限制单一民营资本在保险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在股权多元化的“多”上做文章,防范单一股东对公司管理权的控制,避免如一些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大股东将公司“为我所用”的局面再次出现,从制度上来“过滤”短期投机保险业的民营资本,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民营资本投资和经营行为的长期化,应该是目前相关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2005-04-20

Baidu
sogou
友情链接   北京大学  |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版权所有: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地址:北京大学经济学院343室(100871)    电话:(8610)6276-7308    理事会员专线:(8610)6417-8390    传真:(8610)6276-7308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