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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鸿琳: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理由和条件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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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和朋友小聚,闲聊中谈到她购买一份保险之后的种种“遭遇”。也许是因为身受其害,友人极为忿忿,狠批保险公司昧心赚钱,毫无社会责任感。从中可略见一斑,我想我这位朋友的“遭遇”和愤概绝非偶然,想必还会有更多的人和我的朋友有过同样的经历和感受。当今,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话题。当其社会责任被广泛关注时,这说明对于今天中国的保险企业(当然,不仅仅只是保险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年代。

    保险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该意识必定来自于存在,那么,保险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必定有其现实的理由和条件。这理由和条件是什么呢?

    以笔者看,保险企业天然不会主动去承担社会责任,这乃企业的本质属性使然。因为保险企业是逐利的。逐利的企业必然要注重成本收益比,而承担社会责任将会带来企业自身成本的增加。此外,社会责任具有外部性。企业如果承担社会责任,其收益为他人享有,而成本则独自承担;而企业如果做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其成本大多由外部承担,而收益却主要由自己享有。因此,保险企业天然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且,在没有外部条件约束的情况下,保险企业有动力为了逐利而去做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情:因为企业做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情,其成本主要转嫁于外部,而收益由自己独享,作为不是道德家而是逐利的保险企业,如果没有外部的约束,有什么理由不会去做呢?

    其实,我们没有理由去要求保险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因为企业不是公益事业,企业要生存,其目的在于创造利润。企业能创造利润,最终促进经济增长,这就是企业的天职,也是企业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和回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可以做出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情。逐利本无可非议,但为了逐利而有害于社会责任则有悖于道义。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用怎样的条件去约束企业行为,或者说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呢?

    一种情况是,当企业为国有企业时,企业会具有社会责任意识。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那种纯粹意义上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已经偏离了效率的目标,而要承担政府的社会目标:稳定、就业、公平等。这样的企业虽然具有社会意识,并承担了社会责任,但这样做的代价却非常高昂:企业效率的丧失、腐败现象的滋生以及最终对经济增长的损害。两害相权择其轻,让企业成为国有企业来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实在不足可取。

    除国有企业而外,其他的企业在追逐利润的同时也会具有社会责任意识。但观察一下现实中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我们往往会发现,这种“社会意识”往往是因为“不得不”,即使是主动去承担大多也是为了获得“声誉收益”。虽也有真正不求回报而乐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但这毕竟是少数中的少数,不具有普遍意义。

    企业会在什么情况下会考虑“声誉收益”而不得不具有社会意识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那就是让企业将具有外部性的社会责任成本内部化。当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被内部化时,企业将不得不具有社会意识。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做出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情,必须要让企业承担做坏事的成本,让其成本高于其收益。在这样的情况下,逐利的企业也不会轻易去做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情。虽然承担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做出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情,则损失会更大或潜在的收益会更小。因此,让保险企业在逐利的同时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条件是:让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成本内部化。

    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方式有多种,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而对于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问题来说,最有效的莫过于市场约束机制,即造就一个舆论强势、媒体监管、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维权容易的社会。而在我国当前社会,舆论强势和媒体监管刚刚兴起,还难以有效约束保险企业的行为。至于市场竞争,虽然近两年成立了不少新公司,但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仍然还是属于寡头垄断市场,竞争并不完全。不完全的市场竞争让保险企业无需多虑其“声誉成本”。而消费者维权在当前来说则成本极其高昂。判决的遥不可盼,诉讼的时间精力成本让消费者即使胜诉也得不偿失。更何况取证的困难,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种种“陷阱”让消费者几乎无胜算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要维权则是“有其心而无其力”。这就是当今保险企业社会意识普遍缺失的“默许条件”。

    国外企业更注重社会责任并不是国外企业更仁慈,更具有社会责任意识,仅仅只是声誉机制和市场监督使其成本内在化罢了。而在我国,保险企业为了逐利,无视消费者的权利,做出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情比比皆是,并不是我国的保险企业更没有道德观,也并非我们的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仅仅只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实在是太高了,而企业的违背社会责任的成本则太低了。想起一案例,美国一普通老太,因被饮料烫伤而状告大名鼎鼎的麦当劳,胜诉后获得巨额赔偿。这样的戏剧性故事只能在美国上演,并且只能是发生在“声誉成本”极高的大牌企业身上,在中国这样的故事则纯属天方夜谭。

    我们对有害社会责任的保险企业总是憎恨的,但道德上的谴责并不一定会有实际效果。用道德说教来改变保险企业的行为的方式在市场化的今天显得极为苍白无力。当保险企业即使做出有害于社会责任的事时也毫发无损时,逐利的保险企业为什么要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呢?把其有害于社会责任的成本内生化,保险企业能不考虑有害于社会责任的成本吗?

200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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