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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南军:48亿保险外汇剑指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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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年8月9日,保监会与央行共同发布并施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与央行同纸具名、各有心思,但在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问题上最终取得了一致意见。
   央行意图凸显保险业重要地位

    国人素爱赋予特定事件以非常意义,笔者当然也不能免俗。《办法》发布进一步凸显了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乃至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一般来讲,宏观经济管理有四大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稳定币值和国际收支平衡。过去,我们惯以保险深度和密度谈保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以从业人数谈保险对劳动力的吸纳,而忽视保险对于稳定币值和平衡国际收支的重要作用。由于连续出现贸易顺差和外商直接投资速度加快等一系列原因,截至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为4830亿美元,较上年末增加了797亿美元,且持续呈增加趋势,4、5、6、7月份外汇储备增加额分别为92、96、120和124亿美元。尽管庞大的外汇储备在支撑中国经济的增长和提升人民币的信用度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对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稳定币值方面带来巨大压力。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说明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已成为央行施展货币政策工具、维护币值稳定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平台。至《办法》发布之日,保险业对于实现宏观经济管理四大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稳定币值和国际收支平衡的作用已经全部凸显。
    但同时,我们应该在充分认识现阶段中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尊重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看待这一作用的发挥。一方面,截至2004年6月底,中国保险业外汇资金总共才97.75亿美元,目前符合该《办法》规定资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在10家左右,涉及保险外汇资金约60亿美元。并且《办法》还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即使按照6月底外汇资金余额60亿美元计算,可投资的额度只有48亿美元,而且这48亿美元的额度全部用足也不及我国外汇储备半个月的增量。所以,《办法》的出台对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具有“政府信息传达”上的意义,至于能否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相信央行和外管局也未必对此寄予厚望。另一方面,“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毕竟属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与企业的追求盈利的本性还是有距离的。即使央行对《办法》“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心思凝重,保险公司也未必心有灵犀。倘若人民币升值真如泰山压顶之势,又能指望多少保险公司(还有其他金融企业)会为了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而力挽狂澜于未倒,大举购买外币资产,甘愿承受外币资产损失?
    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化
    目前中国保险公司中,除部分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入股、全球招才纳贤等方式,在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进行了一些国际化尝试之外,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无论在承保业务还是投资业务,在国际化方面均无大的突破。《办法》发布意味着保险公司开始走向全球性资产配置,保险公司的经营在国际化、全球化又走出了具有非常意义的一步。《办法》不是概念性的标尺,它的确能够给中国保险公司带来很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例如,我们平时所说的投资渠道狭窄有很多实际上是指国内资本市场的容量不够。以前中国保险公司在国内竞标认购国债时,由于国债发行规模限制,而认购资金巨大,结果导致竞标方互相倾轧,人为抬高发行价格、降低收益率。国内外资本市场容量之差,犹如浅池深海之别。如今中国保险公司投资海外,自身的购买行为对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相对要小很多,保险公司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收益率。
国外资本市场丰富的金融投资工具,也有利于中国保险公司寻找风险收益和期限结构符合本公司不同资金特性的投资品种,满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要求。一些媒体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收益和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而根据过去实际情况,金融机构进行全球性的资产配置,风险最小,但同时收益也最低,这是符合金融投资中收益――风险对称理论的。全球性资产配置主要是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减少资产管理人不必要的风险忧虑。虽然不排除保险公司在个别投资品种以及个别金融市场上获得较高收益,但是如果长期遵循全球性资产配置原则,低风险、低收益应该是其总体特征。对此,准备投资海外、进行全球性资产配置的保险公司应该有所考虑。
    有些地方值得商榷
    《办法》中还有许多规定都是值得称道的,例如建立托管人制度、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以及协同监管等,体现了在放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同时对安全性的严格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性只是保险资金运用要求的一个方面,毕竟保险资金还是应该追求必要的收益率的。然而《办法》中有些规定值得商榷,如《办法》中对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要求其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也有些过于谨慎和苛刻。国外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流动性是很好的,如果再获得AAA的信用评级,因其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其流动性会更强。试想,如果一种金融投资工具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均达到很高的水平,其收益性就可想而知了,这很可能会影响《办法》出台的初衷之一――提高保险外汇资金收益率。实际上,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AA及以上的评级是很难的(这一点与某些国内评级机构的做法不太一样),A级就已经属于很高的信用级别了,具有相当的安全性,不亚于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应该能够满足保险外汇投资的安全性要求。
    此外,还有一个令笔者感到困惑的地方:《办法》规定,对保险公司投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要求其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而对于保险公司投资中国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则不做要求。《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还规定,除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外,保险公司投资信用评级在A级的所有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30%;第(五)款规定,除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外,保险公司投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所有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70%。这些规定带有强烈的非市场化的倾向,不知道其立法意图何在?是否旨在保护保险公司利益并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境外发行债券的中国企业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利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其他国有企业利益而损害自身利益。不知萦绕在立法者心头的是“爱国” 情结还是“公有”情结?

200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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