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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丰:保险金融(控股)集团与中国保险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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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期间,政协委员王宪章在提案中建议,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混业经营模式。他指出,不仅允许保险公司经营寿险、非寿险、再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还应逐步允许涉足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可以说,该提案反映了保险业界对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共同愿望。
    近年来,保险业混业经营提速,集中表现在保险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上。在保险金融集团框架下,整个集团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各个子公司则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目前,中国平安已基本完成保险金融集团布局,旗下拥有产寿险、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子公司;国有大型保险企业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等也逐步形成了金融集团的雏形;一些新兴的股份制保险企业,如新华人寿、华泰保险等也纷纷向金融集团方向发展。但是,保险金融(控股)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却遇到了很大的法律障碍,保险企业控股银行、证券公司等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适度鼓励和支持保险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为其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加快保险业混业经营步伐,对于我国保险企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保险金融集团架构下,能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一站式”服务,实现多种金融业务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产品合理组合,获得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
    发挥整体优势,实现集团的战略协同。保险金融集团的协同效应主要有经营管理协同和财务协同。经营管理协同包括各子公司互相利用对方的客户群、营销渠道、商誉等,通过交叉销售以扩大销售网络;凭借金融集团的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优势,各子公司可以互相取长补短,联合开发新产品等。财务协同则主要包括,发挥集团人力资源、场所、信息资本优势,减少不必要的岗位和相关开支;开展战略合作以节约成本;以及借助集团化经营合理避税等。
    借助内部资本市场,利用资本运作手段提升集团价值。内部资本市场(Internal Capital Markets)是指控股公司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资本配置的机制。在保险金融集团范围内,管理者往往拥有外部资本市场所不具备的信息和监督优势,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及投资等资本运作手段,利用内部资本市场在子公司之间配置稀缺资源,大力提升集团的整体价值。
    防患和化解金融风险,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一方面,通过在集团框架下的资本运作,可以迅速壮大规模、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整体抗风险能力也将随之提高。另一方面,随着集团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宽,通过资产、业务、经营地域的多样化,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并且,通过在各子公司业务之间设置防火墙,一个子公司的失误或风险难以波及到其他子公司和控股母公司,可以有效地控制和分散整个集团的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
    但是,保险金融集团并非包治百病的良药,混业经营也存在诸多风险。1998年轰动一时的花旗与旅行者合并,并未给集团带来银保混营的辉煌业绩。由于内部整合困难重重,保险业务业绩平平,最终以花旗集团2002年和今年两次出售旗下保险业务而结束。2001年,德国安联保险集团成功地收购了德国第三大银行德累斯顿银行。但由于缺乏银行管理经验、银保业务合作计划受阻等因素,德累斯顿银行非但没有给安联带来经济利益,反而导致其严重亏损。因此,从我国保险业的现实出发,保险金融集团的发展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保险金融集团不能遍地开花。专业化与多元化一直是学术界、金融界争论的焦点。保险金融集团的发展有其先天的缺陷与不足,如当集团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管理协同成本、人力资源与企业文化整合成本等会不断攀升,若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足够的准备去控制这些成本的攀升,多元化优势就会被损耗殆尽,出现多元化净损失,这已被欧美、日本等国家许多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发展所证实。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尚不完善,经营管理还不成熟,驾驭集团发展的能力还远远不够。因此,保险金融集团决不能遍地开花,否则,非但不能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还会导致许多新问题的出现,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保险金融集团的发展不能贪大贪全。一个金融控股集团旗下可以集结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但一个新成立的金融控股集团却很难做到这样,因为各项业务的财务成本、学习成本及审批成本等都很大。而我国保险业的恢复性发展只有二十余年时间,许多保险公司成立只有几年,业务的迅速扩张使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日益突出,预计在较长时间内不具备大规模异业扩张的资本实力。因此,我国保险金融集团的发展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第三,高度重视保险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保险金融集团除面临一般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外,还存在更加复杂的特有风险,如资本金重复计算的财务风险、风险的集中与传染、子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同时也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就一方面要求保险金融集团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如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等,另一方面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保险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

    作者简介:余海丰,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与北京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金融保险理论,已在《光明日报》及《中南财经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200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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