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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消费者的诚信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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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上一期的北大保险评论中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谈论了行业诚信与保险行业发展的问题。实际上,不仅保险公司有诚信的问题,消费者方面也有诚信的问题,虽然在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这一对矛盾关系中,保险公司处在矛盾的主要方面。
    应当说,在保险实践中,老百姓最不能理解,或者最反感的就是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时和发生理赔时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不同态度:人们说,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劝说投保人投保时,春风满面,和蔼可亲,可一到出了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则换了一副嘴脸,询问各种问题,要求被保险人出示各种证据,像防“罪犯”一样地对待被保险人。
    说实在的,这种事情搁到谁的头上都会不高兴的。但我这里撇开有些公司故意拒赔、惜赔的问题,只是从一般的角度来讨论一下保险公司为什么会这样做。现在不是提倡换位思考吗?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看,保险公司这样做似乎也没有错。如果消费者知道,保险欺诈是从保险业出现以来就一直存在的一个毒瘤,一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就“打定”了主意准备“坑”保险公司的话;如果消费者知道,即使在美国和欧洲那样发达的保险市场上,每年因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保险赔款占到整个保险赔款的10-30%时,他们可能就会多少有些理解和体谅保险公司的这些做法了。
    但是有人可能会说了,10-30%的欺诈赔款,说明绝大多数还是正常的保险理赔吗?凭什么就因为少数人搞保险欺诈,你保险公司就怀疑所有的消费者,就在理赔时要求这,要求那的,这不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做法吗?问得真是有些道理,不过,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谁的脑门上也没有明确无误地写上 “骗保者”的字样,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准确地分清善良的投保人和罪恶的诈保者呢?我看这是有一定难度的。
可能有人又会说了,即使存在“骗保者”,但毕竟是少数,10%-30%赔就赔了吧,反正你保险公司也已经收了这么多投保人的保费。可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不是“造币”公司,在它按照偶发事故发生的概率精算出来的保费不足以补偿事先确定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撇开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误差),它就只能再次提高费率,导致其他参加保险的人必须为相同的保险责任支付更高的费率。可见,“骗保者”得逞的后果是由其他参加保险的善良的投保人来对其“买单”。这对后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为了防范少数“骗保者”,保险公司也只好采取类似“疑罪从有”的做法,对所有来投保,特别是索赔的人进行调查,这种情形很有点像我们在机场过安检。机场工作人员要对每个乘机者进行全面检查,以防百万分之一、千万分之一、甚至亿万分之一的歹徒从事劫机或者其他犯罪活动。说实话,当我每次过安检时,特别是9:11之后在美国机场过安检被从头到脚彻底搜查的时候,我在心底里总是愤恨无比:我像劫机犯吗?为什么不去查真正的劫机犯呢!(还不敢公开表示,人家那是例行公事呀,所有的人都一样)。这也很像我每次拿着一百元钞票进行消费时,店员拿着钞票又摸又照,弄得我很不舒服一样。可是没办法。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方没有孙悟空的本事,有一双火眼睛能够分清真假白骨精,说得“学术”一些:这里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各个行业都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都有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如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会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招聘来的人不胜任此项工作;在信贷市场上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可能导致贷款者将款项贷给了一个风险很高的人,由此面临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如此这般的问题在各个市场上都存在,但我认为,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尤为突出,所带来的问题也更为严重,令保险人防不胜防。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第一,越是身体状况差的人越有动机购买健康保险,越是寿命长的人越愿意买年金险;越是车祸事故多发的人越有动机购买车险。这叫做“逆选择”。第二,投保人在一开始投保时就是抱定了准备骗保的目的,这叫“恶意诈保”。第三,购买了保险以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属于“道德风险”。
    在上述三种场合中,只要消费者如实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即使具有“逆选择”的倾向,也没有什么好说的,这里不存在不诚信的问题。消费者不就是因为有这种风险(虽然风险程度较高)才产生了转嫁风险的必要由此来买你的保险的吗?因此,保险人需要做的事情是能够有效地通过差别费率的方式来区分不同的投保人,否则的话,这将使低风险状况的人退出“保险库”,而留在这个“保险库”里的人都是高风险状况的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保险人就或者只能再进一步提高费率,或者不提高费率,但无法正常经营下去。
我们这里讨论的消费者的不诚信问题主要发生在第二和第三种场合。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情况不是不普遍的。正因为如此,在消费者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的流程中就有“核保”这个环节,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就有“勘损”“调查”这个环节。为的就是防止这两种由少数不诚实的消费者“骗保”从而让保险公司蒙受亏损,最终由其他投保人来为其“买单”的情况发生。不仅如此,如果对这类“不诚信”问题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这将会起到“姑息”“纵容”的作用。这些人在尝到“甜头”以后,会“再接再厉”,别的人也可能“效仿”,由此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当然,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也应当想办法采取和实施能够有效区分善良的投保人和恶意的骗保者的措施,如堵塞制度漏洞、完善保单条款、严格核保手续;尽可能地加快理赔速度,做好各种服务工作,该承担的保险责任一定要履约,而不能以各种理由来拒赔、惜赔。

20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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