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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君强:快返型保险产品的顾虑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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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日前保监会要求,保险产品中生存保险的部分,保险金首发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保险期间也不得小于5年,若有抵触,保险公司必须于2012年完成修改与备案。如此,将有60余种相关产品面临停售,也就是俗称的快返型保险产品将陆续退出市场。那快返型产品到底是有什么样的顾虑,造成了必须下架的结果呢?探究其主要原因,还是该类产品严重背离了保险精神,保监会必须得快刀斩乱麻,加以限制。不过,快返型保险也反映我国人身保险销售的老问题,硬是要把保险产品当投资工具来包装,尤其是快返型的分红险,更是对上了口味。保险公司则需要业绩,消费者喜爱立马见到报酬,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那为何当其中的保险产品严重背离保险精神时,保监会就得出面限制?笔者就针对快返型保险,所可能衍生的问题,试做讨论,一探究竟。

 

    第一,容易衍生消费纠纷。生存保险中的现金价值越多,在本金规模大时,越有利依赖预定利率或账户投资来滚存收益,但是快返型保险,在前几年就开始反还现金价值,将大大的减少可提供收益的本金部分。初期解约金低与初期收益效果不明显,其实都是快返型保险的特点,倘若销售人员以保本与速见回报来做招揽话数,将会造成与消费者期待完全相反的结果,层出不穷的消费纠纷也将不期而遇。再者,市面上的快返型保险在设计上,又多为分红型,且低保障,这种产品型式在销售时,势必会与定存、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容易误导消费者,混淆保险的功能性。目前多家寿险公司利用快返型保险作为开门红的冲刺产品,由上述所知,要让消费者确实了解与接受快返型保险,并非易事,销售时若无更严格的把关程序,保监会自然担忧后续问题。

 

    第二,丧失保险教育机会。不论是何种渠道的营销员,都是可以教育消费者,如何利用保险产品来进行风险分散。我国保险事业尚处于发展阶段,一般民众对商业保险一知半解,人均保额严重不足,去年统计不过仅有5万元的人均保额,相信这5万元对我国大部分的家庭,是起不了关键的作用。消费者也不可能是天生的风险管理大师,更不可能主动的到学校去学习保险知识,因此全世界的保险营销员都扮演着保险知识重要的传播媒介,帮消费者处理风险与介绍产品。但是贩卖现今的快返型保险,并无法达到这种效果,目前市面上的快返型保险,杠杆式的保障功能极低,仅有储蓄的效果。营销员与消费者的话题,自然只会在报酬率上打转,很难触及风险管理,完全丧失教育功能,消费者也无形中失去接收保险知识的机会。在正处于发展阶段的市场,保险公司太过依赖这种保险功能薄弱的商品,将阻碍消费者学习,局限了市场未来可发展的规模。

 

    第三,未能凸显保险公司的专业价值。人们的风险不会时时刻刻发生,自然容易忽视风险规划,因此需要保险机构发挥其专业性,协助消费者排除过高的风险。其中储蓄型的保险也是帮助消费者消除日后经济上不确定的因素,如退休风险、子女教育基金等,但标榜短期见利的快返型保险,缺乏时间累积的效果,削弱了未来抗风险的能力。迎合消费者口味,本是市场法则,但在保险观念尚在发展中的我国市场,反容易造成市场失灵,损害总福利。保险公司利用压低保险功能,来增加收益率,与其他金融产品拼比,虽然短期可冲刺业绩,但长期将使保险公司定位不明。虽然欧美先进国家的保险公司,除了提供保障外,也标榜着投资绩效或提供短期商品,但那是因为保障型产品市场饱和,当地居民已满足风险规划下,所发展出的结果。而我国市场,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耐心教育消费者,多多发展保障型产品的市场,不宜只追求短期绩效,舍本逐末,降低了商业保险在社会中的贡献。

 

    在国际上,对于生存保险也多有保险期间的限制,以区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功能,但本次保监会所下发的《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还规定了生存保险金的首发年限,这倒是比较少见的作法。然而在我国保险观念与市场尚未成熟前,当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发生混淆时,对保险产品做出部分限制,使其回归正轨,仍是有一定的道理。不过,监理机关提出此约束,也是有利有弊,一定程度的增加了保险公司冲刺保费收入的难度。目前银行与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较为灵活且具有高报酬的想象空间,大量吸取消费者资金,排挤了保险产品的销售。保险公司也希望迎合消费者的口味,利用短期见利,以及具有投资收益性质的保险产品来争取市场规模。以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即使立意良好,但过度的限制也有可能抑制了保险公司的发展,或是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因此,限制与不限制经常是监管者头痛的问题,但是笔者也认为原因还是在整个市场不够成熟,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都急功近利。倘若日后我国消费者对保险意识增强,保险产品销售多元化后,原有的限制仍可逐步开放。

 

    综合来说,快返型保险的低保障与重报酬的特点,导致消费者仅能以储蓄来对抗风险,保险公司未能发挥专业,民众的保险意识也难以成长;其快速返回现金价值的特点,其结果恐与消费者期望相悖,易生消费纠纷,所以保监会对快返型商品进行了限制。但是笔者也希望,监管者、业者与学术界,都能持续不断的努力,提升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才能有效开拓出保障型产品的市场,打破国人仅以储蓄对抗所有风险的迷思,更加灵活地使用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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