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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保险业规划发展目标的对比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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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4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日前正式发布了,读了之后自然生发出一个问题:未来五年的蓝图和五年之前的蓝图有何不同?于是,我找来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和五年前发布的“十一五”规划,重点对比了两个规划的发展目标,发现了一些异同,并由此引发了一些思考。

 

    “十二五”规划中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成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五年前发布的“十一五”规划中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保险业”。

 

    两个总体目标可谓高度相似,除了以下四点区别:第一,“十二五”规划未出现“业务规模较大”的表述;第二,将“偿付能力充足”改为“风险防范有效”;第三,将“充满生机和活力”改为“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第四,将“基本建成”现代保险业改为“初步建成”。

 

    这些异同至少说明了这么几点:第一,这个五年规划的总体目标,不管是“十二五”的,还是“十一五”的,其实不是五年目标,而是一个长期目标,所以二者才会高度相似。第二,经过五年,我们对风险和风险防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偿付能力充足”只是“风险防范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第三,保险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子部门,不论如何发展,一个基本要求都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滞后或超越都不符合客观规律。第四,“初步建成”的表述比“基本建成”更加谦逊,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降低了发展目标,而是意味着我们对建成符合一定标准的现代保险业这一任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所以,我们承认“十一五”期间未能“基本建成”,而且预期“十二五”期间也难以“基本建成”,所以确立了一个更加务实的目标――“初步建成”。

 

    除了总体目标,我们再看看业务发展、综合竞争力、功能作用、风险防范、环境建设等几个具体目标。

 

    在业务发展目标方面,虽然两个规划的具体指标不同,但是基本思路都是“五年翻一番”。比如,2005年保费收入4928.42亿元,“十一五”规划的目标是2010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2010年保费收入14527.97亿元,“十二五”规划的目标是2015年翻一番达到3万亿元。经过过去五年的努力,“十一五”规划业务发展目标基本实现了,比如保险业务收入突破1万亿元和保险密度750元的目标提前一年于2009年完成,保险业总资产5万亿元的目标于2010年实现,但是,保险深度4%的目标未完成,2010年的保险深度是3.6%,低于4%的目标,这说明我们对保险与经济关系研究不足,值得深思。

 

    在综合竞争力目标方面,“十二五”规划的目标是“行业总资产在金融业总资产的占比明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改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在金融业中形成具有特色的比较优势”,这样的表述在“十一五”规划中是没有的。就“十二五”规划而言,这里的核心竞争力应是保险业的“具有特色的比较优势”,而不是与银行证券业去拼资产,拼规模。保险业在金融业中的比较优势是什么?当然是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了。只有将独具特色的专业比较优势发挥出来,发挥好,才能提高保险业的综合竞争力;综合竞争力提高了,资产规模自然就上升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本末倒置,与“行业总资产在金融业总资产的占比明显上升”相比,“在金融业中形成具有特色的比较优势”是根本,是核心。

 

    在功能作用目标方面,“十一五”规划的表述是“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而“十二五”规划的表述是“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十一五”规划相比,“十二五”规划一方面目标提高了,比如“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显然比“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要求高多了;另一方面也更加务实了,比如“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也比笼而统之的“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的目标更加具体清晰,更体现专业特色了。

 

    在风险防范目标方面,与“十一五”规划相比,“十二五”规划除了一如既往地强调防范系统性风险之外,还强调要有效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基本形成风险处置机制。我们知道,没有市场退出机制的风险防范体系是不完善和“不可置信”的,如果违背市场规律,“该死的不死”,那么“该活的也活不好”,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市场必乱无疑。近日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虽不涉及强制转让或退出,但也是探索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一项制度成果,一个良好开端,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建设目标方面,“十一五”规划强调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等),而“十二五”规划更强调保险业发展的“内部环境”,强调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强调要显著增强社会公信力,使保险业逐步成为“受社会尊重和信赖的金融服务行业”。我们知道,任何事物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当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不高的时候,不要去埋怨外部环境不好,而是应当首先自省,你这个行业做得怎样,是否对得起曾对你寄予信赖的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离科学发展观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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