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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君富:从公司治理视角看董事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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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 ,创业板迎来一周岁生日,这意味着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有的限售期为一年的股票解禁开闸可随时变现,由此可能引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批量离职套现问题倍受关注。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离职的董事、高管可能会由于在职期间管理决策的失误面临股东诉讼风险和赔偿责任,虽然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责任并不会因其离职而豁免,但董事、高管的离职及其个人经济补偿能力的限制,很可能最终使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牺牲股东利益。而此时,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将大有可为。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事责任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管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保险。即作为一种董事救济制度,董事责任险可通过向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任职风险的转移机制,对其过失行为对广大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进行补救,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此之外,为进一步理解董事责任险的价值,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董事责任险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可能发挥的多方面的促进作用。

 

    首先,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担任管理人员,并鼓励优秀人才的创新意识。近年来,国内立法和监管的加强使董事及高管的责任被不断强化,但过重的履职责任不仅可能使董事及高管职位对优秀人才失去吸引力,而且可能压抑董事及高管的创新精神。董事责任险的价值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转移董事及高管在正常履职过程中的经营决策风险,为其个人财产提供保障,解除董事及高管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吸引有能力的专业优秀人才就任董事或高管职务,同时激励善意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以积极进取的创新意识大胆从事公司的经营决策,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促进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建设。

 

    其次,有利于提高股东诉讼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我们知道,股东诉讼是加强对董事、高管人员监督,降低代理成本的重要手段,但股东诉讼是有成本的,赔偿金额必须足够高股东才有动力行使诉讼权。同时,股东诉讼权的行使还受到应诉对象支付能力的影响,在缺乏保障措施,董事、高管个人应诉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股东有可能因担心无法足额获得赔偿,缺乏诉讼的动力,进而弱化股东对董事及高管监督作用的发挥。而董事责任险这一风险转移机制可为董事、高管的履职风险提供经济补偿,提高股东诉讼的积极性,进而充分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

 

    第三,有利于引入保险人的外部监督,向公司提供优化治理结构的潜在动力。可以说,公司在投保董事责任险的同时也引入了保险人这个外部监督者。为降低承保风险,保险人有充足的动力去担当公司治理的外部监督人。在出售保单前,保险人通常需进行详细的调查,对投保公司的治理风险进行评估,并依此进行精确的产品定价。因此,董事责任险保费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保险人对投保公司治理水平的评估结果,治理水平较低的公司必然需要支付较高的保险费。而为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或续保董事责任险,投保公司获得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的潜在动力。

 

    最后,可通过保费水平的信号传递,发挥公司治理的外部市场监督作用。保险人根据投保公司的治理水平对董事责任险进行定价,董事责任险保单自然成为向资本市场投资者进行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投资者可通过审视保费价格判断公司的治理水平,并将其纳入到自己的公司价值评估体系中,以利于自身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若公司董事责任险保单揭示出的是负面信息,投资者会认为公司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进而“用脚投票”,对公司股价走势带来负面影响,从而使公司治理的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发挥作用。

 

    可见,董事责任险对于完善公司治理,进而保障股东等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自2002年平安保险公司在国内首推董事责任险至今,该险种并未获得预期的成功,国内上市公司的投保率不足2%,与美国95%的投保率相去甚远。究其原因,除了承保范围限于过失性风险、承保范围狭窄以及过失与故意行为难以认定等产品设计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缺陷也是制约董事责任险推广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渐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而董事、高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人物,其职权得以急剧膨胀,甚至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可能使公司董事和高管通过滥用职权侵害股东利益。而且当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虽然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所能行使的职责和权利做出了规定,但对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清晰,据此难以有效地追究其违反对公司的义务或对股东的责任,因此,公司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风险并不大,其受到潜在责任威胁的危机感并不强,对董事责任险的潜在需求自然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当前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制约董事责任险推广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制约了董事责任险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应有作用的发挥。

 

    总之,推广董事责任险,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该促进作用的发挥反过来又有赖于公司治理的水平。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要求我们在持续推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的同时,积极引入董事责任险以实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所要求的制度创新。无疑,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险扮演的角色应更加不可或缺。

 

20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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