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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伟:银行保险的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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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内的银行保险有了新进展。有媒体报道,银监会已经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确定为首批参股保险公司的试点银行,并将相关文件送达了保监会,待与保监会协商参股比例等相关细节之后,再行递交国务院批准(见2008年6月25日《国际金融报》)。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试水,这将是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上的又一个标志事件。当然,目前监管机构对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一事还停留在试点之前的协商阶段,评价监管政策上的影响似乎为时尚早。然而,考虑到眼下国内众多金融机构寻求综合经营的强烈内在冲动,特别是这几年来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突飞猛进的事实,展望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对未来我国金融业的潜在影响与挑战,也是值得玩味的。
   对于“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影响,我们或许可以从三个层面来把握。
   首先,从“参股”的基本含义来看,允许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对银行来说,意味着投资渠道的放宽,但是对保险公司来说,则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优质资本。在这里,笔者更愿意探讨其对保险公司的积极影响。这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践表明,“股东不熟悉保险经营规律、缺乏持续出资能力”是制约我国众多中小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政策松动允许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这将是保险公司获得优质资本的一个重要契机。这是因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同属金融中介,虽然二者差别明显,但是它们在技术原理、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有着很多的相似性,而正是这些相似性构成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产生协同效应的基础,银行也因此比其他企业更容易实现与保险公司的一体化。对于这一经验,国际银行保险的发展实践已经进行了证明。就我国的银行业而言,在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之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综合经营的条件也在不断成熟。在目前的条件下,允许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可以提升我国保险公司资本的“质”和“量”。
   其次,允许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将全面推动我国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从而开创银行保险的新格局。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银行保险基本上属于层次较低的分销协议模式,这种模式结构松散,缺乏长期有效的激励,稳定性差,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不少问题。要克服这些问题,实现我国银行保险持续和健康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逐步推动我国的银行保险向纵深层次发展。相比于分销协议模式,以资本为纽带的股权合作关系显然要更加广泛和牢固,因为在股权合作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双方可以在产品开发、配套服务、渠道管理和客户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长期有效的合作。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这两年我国保险公司在获准投资银行股权后的实践经验得到证实。比如,中国人寿在投资广发银行20%的股权之后,二者签署了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承诺在电子商务、客户资源、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品牌推广合作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很好地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鉴于银行保险业务对银行经营收入日渐凸显的重要性以及银行业相对较大的整体规模,如果监管层放闸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虽然我们谁都无法准确预测它会给银行保险市场带来什么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今后的银行保险市场必然会加速朝着纵深层次发展,并且银行所扮演的角色将日益重要。
   最后,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影响绝不仅限于为保险公司带来优质资本和创新银行保险的模式,如果我们将目光定格于未来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走向,我们会发现允许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将会成为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历史上继往开来的转折点。从国际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经验来看,虽然以股权为基础的经营模式是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高级形态,但是它却并非一种最终的稳固形态。随着金融市场发展的日益成熟和监管和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以股权为基础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逐步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过渡将是不可避免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两种模式之间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市场动态选择的结果,但是监管层在“参股”上的具体政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上述演变的过程。
   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可能有很多,但是它带来的挑战却集中地体现在监管层面上。允许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这与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股权一样,它们要求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密切合作、有机协调,从而实现信息的充分交流。虽然目前银监会和保监会已经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提高跨业监管的有效性。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政令不一、监管重复和效率低下的现象。特别是,由于监管机构之间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的要求和依据不同,这可能会从实质上赋予金融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利。如果监管机构不想失去监管对象,它们便会竞相放松监管以争夺金融机构,而这就极有可能导致监管不足情形的出现。

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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