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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畅:是否也应重视一下林业保险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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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曾指出:“林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生态状况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促进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林业的发展可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肯定的是,从建国之初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了林业相当大的关注,林业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林农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但我们也要承认在促进林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多事情未做好,比如说我们对于林业保险的研究。如果大家可以稍微留意一下的话就不难发现,最近几年,无论是学界、政界还是业界的相关专家和学者对于农业保险的讨论可谓是积极和富有成效的,人们对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可持续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认识,正在逐步的加强,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制定、完善和实施中。勿庸置疑发展农业保险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作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其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却明显滞后于农业保险的研究。
   林业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森林资源在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极大的影响着林业生产的稳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将资金投放到林业领域的积极性。增强林业的稳定性,通常有两方面的工作可做:一是改善林业技术和工程装备,就目前科学发展水平和经济力量而言,这种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灾害,但在重灾防范与治理的效果上显得有效性不足;二是建立林业后备基金,将林业生产所面临的重要风险有效地纳入到保险体系。通过建立林业保险,将林木、原木、竹林和林下植物等作为保险标的,对这些标的在整个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这种保险保障制度有利于林业生产者及时恢复生产,安定林区人民生活,促进林木资源健康发展,繁荣林区经济进而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林业保险起源于北欧的瑞典、挪威和芬兰,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瑞典、丹麦、美国、日本等己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林业保险制度,特别是瑞典和芬兰。在瑞典开办林业保险已有70年以上的历史。瑞典政府和林业生产者十分重视林业保险的开展,林业保险一般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按实际损失赔偿。据资料显示,瑞典林业保险的年均赔付率为在40%以上。瑞典的邻国芬兰,其林业保险开始于1914年的森林火灾保险。芬兰的森林保险在政府农林部领导监督下,由许多私人的保险公司组成的芬兰保险中央联盟来经营。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发展。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芬兰政府提供相应的基金补贴。据资料显示在上个世纪的70-80年代里,芬兰的林业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左右,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我国对于林业保险的研究始于1982年,1984年在桂林试点,至1994年分别在广西、吉林、广东、北京、陕西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办了林业保险业务,该业务主要承保人工杉木林、用材林、混交林、防护林等林木资源。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四种类型的承保林业保险业务的主体,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代理业务;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林业部门自保;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
   从当年的试点结果上来看,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办对当地减少森林灾害发生,分散经营风险,促进林业稳定提供了很好的支持。但由于林业保险手续繁杂,操作可行性差,更由于以往林区有关灾害资料的缺失,加之林业灾害事故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区之间和同一地区不同年份受灾程度也不一样,使得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和赔付率这两个林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时,缺乏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同样是受经验和技术手段的限制,我国林业保险险种主要以森林火灾保险为主,保险责任较单一,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林业生产者想要转移更多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巨灾风险和责任风险的需求;再加之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区商品林业的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确,使得林业生产者缺乏参保的积极性。例如,1989~1994年是对林业保险的讨论和实践最热烈的几年,但从全国范围上来看,林业保险承保率仅占森林总面积的4%。巨大的市场潜力与低回报率使保险公司陷入两难境地。以至于造成目前对于林业保险的研究和实践基本处于停滞阶段。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如何让林业保险更好的服务于“三农”建设?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虽说林业属于大农业的范畴,但毕竟林业生产与农业生产有很大的不同,林业生产更具长期性、复杂性,无论是自然灾害风险还是市场风险对其影响更大。因此林业保险采取何种模式,林业保险补偿基金如何提取,林业保险补偿机制如何建立才能更好的促进林业的大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学界相关专家学者以及业界的协同努力。可喜的是一些学者已经在对林业保险的发展进行着进一步的探索,一些财险公司也在推出自己的一些林业新险种,如人保财险在06年年初首次在国内推出针对温室园艺作物的温室园艺作物种植保险等险种。在这样一个良好的背景下,如果相关的管理部门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适度的指导与管理,如果广大的专家和学者能充分借鉴国外林业保险发展的有益之处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有效思路,并结合我国林业发展的自身实际来创造出适合中国林业保险发展的可行的思路,那么中国的林业保险一定会大有作为,相信也会进一步有效地促进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

200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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