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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消费者保护、契约精神与行业可持续发展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有关民生的问题仍然是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民生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即是对消费者的保护。
    其实,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仅仅只是保护了消费者个体的权益,从大的方面和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关系到能否从根本上促进和保证一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从保险业来看,长期以来,保险销售方面的误导、保险公司依据格式合同条款单方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规定、承保容易理赔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我国保险业稳定发展的羁绊。上述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实际上,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行业自身。
    事实上,不论哪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强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不仅是一个公正性和正当性的问题,而且彰显出经济学解释的合理性,因为只有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他们才会放心地消费这种产品。而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消费者对某一个行业的产品越青睐,这个行业的供给就会越大,利润就会越高。而在我看来,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性,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对行业发展的重要性显得更为突出。这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保险行业的保障性特点使得保险产品的重要性在人们购买的时候很难显现出来。换句话说,在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时候,人们是很难体会到它的价值的。而只有当保单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了,人们获得了赔偿给付才能体会到当初投保的必要。这点不像人们消费彩电、冰箱、汽车、房屋等实物消费品。因为人们在购买这些产品的时候就能够感知消费它的“魅力”;这点也不像银行、证券、外汇等金融产品,正是出于对未来高额投资收益的无限“憧憬”才促使人们趋之若鹜地投资于这些产品(当然在市场风云多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未必能如愿)。也正因为如此,消费者购买实物产品和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的时候一般是“主动”的(危机来临之时人们捂紧钱袋不消费、不投资的情况可作特例看待),而对保险产品的购买在很多情况下是“被动”的,因为后者所涉及的像死、伤、残、财产损失等内容在让人们感伤、无奈的同时很自然地想尽量回避。
    其次,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的特点,通俗地说,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在许多场合,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损失,则他付出了保费而自己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尽管缴纳保费的被保险人实际上“他助”了发生损失的人。由于“付出”与“获益”的非对等性,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就不会像在购买其他消费品时那么积极主动。这也就是为什么保险行业素有“保险是卖出的,而不是买入的”经典说法,也正是为什么保险有许多强制性产品,例如,像许多国家都设立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以及我国已经实施的“交强险”制度的缘由。由此可见,保险行业本来就是一个相对难以吸引消费者的行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了保险产品以后,其正当权益得不到保证的话,他们更会远离这个行业。不仅如此,已经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的消费者还会把自己的“不幸经历”告诉他们身边的人,通过口口相传,使更多的消费者也会远离这个行业。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供给自然会不断地萎缩直至衰亡。由此可见,上个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许多有关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规定,特别是新增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对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由此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举措。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对保险消费者(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应当是依法保护,而不能以侵犯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中国,与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并存的另一个现象是,人们的规则意识普遍不强、违背合约、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每当一些重大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一些政府部门借稳定社会为由、无视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重大缺陷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要求甚至强制保险公司放弃免责条款,进行通融赔付。我认为,既然是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就必须遵循商业原则。有良知的、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例如大灾大难事故发生时它们对受灾地区和人群的捐助,但不能将此与合同的履行混为一谈,不应当将商业保险作为政府履行其政治义务的工具。
    商业保险的运作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的,它对“诚信”、“规则”等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因为由保险人售出的、由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就是一份合同,后者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由此可见,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利益相关者各方对“契约”的尊重与遵循。如果违反商业原则的事情总是发生,那不仅是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侵害,也是少数保险消费者对其他消费者利益的侵害。长此以往,就会侵蚀这个行业赖以运转的基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为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整个社会和所有民众都应当尊重“契约精神”,依法行事。
    当然,中国目前更为突出和急待决的问题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人和监管者都应当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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