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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贞旭:保险企业:莫要误读“企业公民”责任

    前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慈善公益捐助报告》引起了我的兴趣。报告说:“2008年全年,保险行业公益慈善捐资达7亿元,捐赠保险保额达到500亿元。” 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两场特大自然灾害,保险企业除了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外,还以各种形式捐款5亿元,占上述全年捐资额的71%。报告还提到,大型保险企业在社会公益慈善方面投入规模大,运作专业,已经形成了较强的‘企业公民’意识。”无独有偶,近两年,保险企业纷纷创设慈善基金会或专项基金以各种方式投入公益事业,许多大的保险公司也将对社会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的关注和投入,作为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重要行动。诚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保险企业履行“企业公民”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是,公益慈善是否等同于“企业公民”责任呢?
    “企业公民”概念诞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损害社会的现象开始严重:环境污染愈演愈烈、社区建设遭破坏、职工权益受侵害等等,于是西方社会各界开始呼唤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概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水、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这些贡献在某些行业可能成为企业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社会投资、慈善或者社区服务行动的一部分。
    而英国“企业公民会社”认为,“企业公民”概念的核心内容有下列四点: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
更进一步,从经济学角度,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企业公民”责任。
    一方面,“企业”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公民”个体。“企业”和“公民”一样都被视为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单位,和“公民”一样具有自身需求。“公民”最基本的需求就是生存,企业也是如此,而企业能够生存就要求它具有盈利能力。试想一个企业如果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它一定是难以持续经营的,即使是有外界力量的支持(如政府资助),如果社会所有的“公民”都处于需要支持的状态,外界力量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作为一个“公民”,企业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是要能够盈利。具体到保险企业而言,保险企业利润主要来自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但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存在“承保环节无利润、效益主要靠投资”的状况,为争夺市场份额,各家保险公司费率竞争激烈,客观造成了费率的普遍下调,承保部分几无盈利,甚至出现亏损。在资本市场繁荣时期,投资收益尚能弥补承保损失,一旦市场出现深度调整,保险企业的盈利能力压力就会凸显。而盈利能力不足就会影响企业自身的生存能力,“公民”连生存都困难了,又怎么谈得上为社会做贡献呢?正如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调研多家在京保险公司时所说的,“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如果效益不好,甚至亏损,不仅会造成经营风险,影响市场稳定运行,而且最终会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另一方面,“企业公民”强调的是“企业”作为“公民”不仅要考虑自身利益,还要考虑自身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外部性问题。一般来说,个体在做出行动选择时都会衡量自身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如果收益超过成本,才会选择实施这项行动。但是这个收益和成本只是对这个个体而言的,我们称之为私人收益和私人成本。个体的行动同时会对整个社会的利益产生影响,社会也会因此获得收益或者付出成本,我们把个体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称为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当个体行动带来的社会收益(或成本)和私人收益(或成本)不相等时,就会产生外部性问题。例如,一家造纸厂向河流中排放废水,如果对水体造成的污染使社会付出了更高的社会成本,那么造纸厂的行为就会产生负的外部性;再例如,一个企业为员工提供完善的培训,使得员工具有更有价值的技能,即使该员工离开这个企业也能在其他的企业为社会创造财富,此时社会获得了更高的社会收益,那么该企业就产生正的外部性。回过头再来审视“企业公民”概念的四个方面,我们会发现,这个概念实际上是要求企业做出行动选择时,尽量实现正外部性而避免负外部性。
    就保险企业而言,各个企业纷纷慷慨解囊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是创造正外部性,而在确保自身生存的基础上向公众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众获得所需要的保障,从而获得社会安定、提振内需等效果,同样也是创造正外部性。两种方式都是在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反过来,一个为社会创造正外部性的企业也会令自身产生很好的社会效应,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从而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行业的特点,积极为社会创造正外部性,提升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社会评价。
    综上,“企业公民”的概念实质上是强调企业作为“公民”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强调企业自身运作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统一。“企业公民”责任所包含的范围远不止公益慈善那么简单。保险企业千万不要片面的理解“企业公民”责任,须知道,生存是企业之本,生存的基础之上才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才能成为好的“企业公民”。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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