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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楠:养老保障产品:呼唤税收优惠和产品服务创新

2014-09-02

    快速的老龄化进程以及巨大的老龄人口总量令我国的养老保障任务非常艰巨。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笔者认同,在发展养老保障产品中,税收优惠和产品服务创新具有重要作用。下面联系英国近几年流行的两款养老保障产品(计划)――个人储蓄账户计划和收入支取计划,谈谈此观点。

    个人储蓄账户(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简称“ISA”)是英国通过税收政策鼓励本国国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一项计划。参与者在ISA中储蓄,每一财年都有免缴收入税和资本利得税的额度;从ISA中取回资金也是免税的,且没有金额和时间限制。ISA包括两种:现金型ISA和投资型ISA,每个参与者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同时参与两种。现金型ISA与银行、住房协会等提供的储蓄账户相近,主要区别在于:现金型ISA产生的利息不需交税,因而它更具吸引力。不过,每个现金型ISA在每一财年有存入额度的上限, 2014年7月1起该上限为15000英镑/年(之前的上限为5940英镑/年)。现金型ISA的参与者需要年满16岁。投资型ISA又称股票型ISA或股权型ISA,该账户的资金主要进行股票、长期债券、信托等长期投资,投资灵活性很高。投资型ISA的参与者需要年满18岁。自2014年3月27日起,每个参与者的ISA的单个财年的存入上限为15000英镑(之前的上限为11880英镑/年)。

    收入支取计划(Income Drawdown,简称“Drawdown”)的客户(要求年满55岁)在75岁之前,既有将养老金账户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的选择,也可以提前支取一定金额作为养老收入,但年满75岁时必须选择购买年金。收入支取计划是在多年来年金产品支付率低,特别是“次贷”危机爆发后资本市场收益差,年金产品吸引力下降的背景下,在英国流行起来的。收入支取计划计划分为“上限Drawdown”(Capped Drawdown)和“灵活Drawdown”(Flexible Drawdown)。“上限Drawdown”是指从养老金账户中支取的或者购买短期年金的金额设置有政府规定的上限。2014年的上限是基于政府部门精算利率的1.5倍计算得到的。如果支取的金额超过了该上限,则支取人将为超出的部分缴纳45%-55%的惩罚性所得税。“灵活Drawdown”是指,如果客户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其他来源的可持续收入之和超过了12000英镑/年(2014年3月27日之前为20000英镑/年),该客户就可以支取养老金账户中的任何金额,支取时间也没有限制。支取的金额将按照个人当期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纳税。如果某客户选择了灵活Drawdown,他(她)将被停止作为DB型养老金计划的活跃成员,也将不被允许新参加养老储蓄计划。

    当前我国在发展养老保障产品中,税收优惠和产品服务创新这两个方面都是大有可为的。对于税收优惠,应当加快试点并尽快推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政策。首先,笔者相信,实施“缴费税前扣除、投资收益递延纳税”政策会提高全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这属于“总量”问题;而更高收入者会更大程度地享受此优惠,属于“结构”问题。此处的“总量”类比于经常谈的“效率”,而“结构”类比于“公平”。福利经济学定理表明,在某一问题上可以先解决“效率”问题,最终再通过二次分配等手段统筹解决“公平”问题。此外,这个看法在很大程度也适用于同样存在一定争议的“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要与产品服务条款有机结合,给与更低的收入者(财富占有者)更大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其更高程度地参与养老保障产品(计划)。

    分析保险业的养老产品服务创新,可以有两个视角:养老保障“三支柱”和参与者权益。从养老保障“三支柱”来看,其一,保险业应注意到产品服务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为即使是“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保障计划,保险业也不一定就能发挥主导作用。如英国是个人年金业务最发达的国家,不过近几年流行的ISA和Drawdown就令英国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的作用大为削弱,保险股价也因此大跌。其二,保险业的养老产品服务创新可以更多地着眼于“承接”政府养老金(第一支柱)的“个人账户”(做实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二支柱)账户的“年金化”发放上来。这需要保险业提高产品服务水平以不断提高政策制定者和保障计划参与者的认可度。

    从提高参与者权益来看,其一,创新应更重视保护参与者权益,这是由养老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如,参与者在合同存续期间难以更换保险公司(用脚投票的成本很高)、要求参与者在产品存续期间一直监督公司状况是无效率的、参与者承担的信用风险难以较好地分散等。其二,权衡养老保险产品的“灵活性”与“简明性”这对矛盾。一方面,要给参与者更多地选择权,如弹性缴费、保单贷款、部分提取和退保、指数化给付、投资连接、保证账户收益、联合及最后生存者等条款,增加产品“灵活性”和“多样性”;另一方面,要注意产品服务的简明性,让参与者容易理解、容易比较、容易购买、容易管理养老保险产品,这也符合全球金融保险监管者倡导金融保险产品简明化、透明化的趋势。


转载于中国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第456期,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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