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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下的保险法理念比较-兼评大陆保险法修订-北大英杰华保险系列讲座之二十二

施文森(台湾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

    2009年4月10日(周五)下午,第22次北大英杰华(Aviva)保险系列讲座在方正大厦219室北大经济学院科研基地举行。台湾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施文森教授发表了题为《两大法系下的保险法理念比较――兼评大陆保险法修订》的演讲,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秘书长郑伟副教授主持讲座,CCISSR理事单位和研究员代表、北大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施文森教授曾担任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是一位资深的法学专家,且在保险法领域有40多年的研究经历,对保险法的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等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解和造诣。施文森教授的讲座首先从保险业的重要意义展开,他指出保险业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它对我国解决老龄化问题、加强社会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图为:施文森教授在演讲中)

    施文森教授认为, 保险是人类风险管理行为的制度化,因此,保险法的立法理念必须遵守以下几点要求:第一,保险行为的双方应该是风险的共同体,如果“无风险”则“无保险”;第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对价平衡原则,即风险的转移必须伴随着价值的转移;第三,投保人必须具备保险利益。接着,施教授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对契约的不同理念,提出了保险契约的特点,他认为,保险产品是一种信用产品,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保险契约应该是诺成契约,而不是要式契约。
    最后,施文森教授对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进行了点评,首先他高度赞扬了新《保险法》。他指出,新《保险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原则,详细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被保险人的权利有了更加完善的保障,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而且,在新《保险法》中充分体现了“诚信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了合理的期待。随后,他也谈到了新《保险法》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他认为,从立法的理念来看,“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应该分开修订;而且,新《保险法》中有关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条文次序也有待商榷。
    在演讲结束后,施文森教授接受了听众的提问,并就保险消费者的隐私保护和保险公司的财务透明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他谈到,希望海峡两岸的保险界和法学界加强交流,找到两岸发展的衔接之处。(CCISSR 李杰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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