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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偿付能力监管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北大英杰华保险系列讲座之十三

萧天 博士(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NAIC)金融财政培训部专家、CCISSR研究员)

    2007年11月5日(周一)上午,第13次北大英杰华保险系列讲座在方正大厦219室北大经济学院科研基地举行。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NAIC)金融财政培训部专家、CCISSR研究员萧天博士发表了题为《美欧偿付能力监管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的演讲,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秘书长郑伟博士主持讲座,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CCISSR理事单位和研究员代表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图一:萧天博士在演讲中)

    作为一位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资深专家,萧天博士首先从美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谈起,他介绍说美国保险业在进入新世纪以来,虽然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但是由于经营能力不断提高,保险行业的收益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接着,他又从美国保险市场的偿付能力出发,指出美国的保险市场从1990年以来,由于偿付能力不足而破产的保险公司数量也呈下降的趋势。随后,他深入地分析了美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并分别从寿险公司、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角度以泛美人寿保险公司(General American Life Insurance)、诚信保险公司(Reliance Insurance Company)和军团保险公司(Legion Insurance Company)为例,从资产负债的不匹配、过度扩张等多方面对美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作了生动的分析。随后,他又详细介绍了当前美国对偿付能力不足的监管措施,如风险资本金要求、再保险和财务制度等。
    在介绍了美国保险市场之后,萧天博士又简要介绍了欧洲保险市场的偿付能力及对其监管的现状。他指出,在过去的二十年中,欧洲保险公司鲜有偿付能力不足的案例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欧洲保险市场相对于美国来说发展比较平稳,市场竞争也没有美国那么激烈,因此保险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内部监管机制比较完备。
    最后,通过对美国和欧洲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萧天博士总结说,美国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与欧洲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很不一样,主要表现在美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模式是以规则为基础(rule-based)的监管模式而欧洲市场的监管则是以原则为基础(principle-based)的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市场,如何借鉴和吸收这两种监管模式的优势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同时,他还指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没有一个唯一标准的量化指标,对它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例如,法律、环境、自然灾害、信息系统等等。但是,无论如何,对金融市场和保险企业的任何监管制度最终都是为了达到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图二:会场全景)

    在演讲结束之后,萧天博士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大家就美国和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框架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和讨论。(CCISSR 李杰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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