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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次: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沿革、现状和展望

杨燕歌(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统计研究处处长)

 

    201010月15日 上午,第57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在北大经院新楼302室举行。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统计研究处杨燕歌处长发表了题为“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沿革、现状和展望”的演讲。讲座由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任助理锁凌燕老师主持,中心研究员代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杨燕歌处长首先从披露的主体、披露的受众、披露的内容以及披露的强制性等四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杨燕歌处长认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是实现投资者合理收益的必要保证,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监管体系的自然延伸,是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的内在需要,是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与安全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而目前金融审慎监管日益加强,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必须保证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全面、真实、及时、有效、充分与公开。

 

 

(图一:杨燕歌处长演讲中)

 

 

    在介绍完IAIS、OECD、FSAP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后,杨燕歌处长指出,国际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有以下几点: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应充分考虑国情并遵循国际惯例;信息披露的不同对象对信息的需求是不同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应由简入繁,尽量透明;信息披露的方式应多元化。

 

    接着,杨燕歌处长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三方面介绍我国目前已经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其中,杨燕歌处长详细介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信息披露在内容上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有效;在形式上应包括基本信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在时间上,对基本信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有不同的要求。杨燕歌处长认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重视程度有待提高;制度仍有需要增强可操作性;公众监督有待加强;信息披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仍需探索。

 

 

(图二:郑伟博士赠予杨燕歌处长双周礼品)

 

    最后,杨处长指出,未来加强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配套文件;进一步拓展披露内容;进一步增强公众监督。

 

    在演讲之后的问答时间,杨燕歌处长就保额与保单持有量的数据、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估值、监管主体的有效协调以及如何在行业内建立超越各公司的信息平台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郑后成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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