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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次:保险监管制度重建

董炯博士(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处长)

 

    20125月11日上午,百年院庆保险系列论坛暨第69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302会议室举行。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处长董炯博士作了题为“保险监管制度重建”的讲座,此次讲座由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锁凌燕老师主持,中心部分理事会成员、中心研究员代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董炯博士首先介绍了近期我国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修改的概况。2009年《保险法》的大幅修订,对我国保险监管有着重大的意义,其中有一主要的精神就是“去规范化”。“去规范化”是指法律中的规范,尽量以框架的形式制定,避免法条进行过于细化的约束,为监管保留更大的弹性。我国保险业务增长快速,但为保持法律的严谨,修订《保险法》往往旷日废时,在“去规范化”后,除了有助于保险监管的灵活性外,也有助于保险公司在各类业务活动的创新。2010年,保监会为配合《保险法》的修改,重新梳理了过去上百部规章、命令与通知,以配合新的监管要求。对于如此大量的监管工作,董炯博士认为金融产业本身具有其高度的产业特性,必须使用“强监管”的形式加以管理,最明显的表现在是金融产业的市场准入与经营过程中,两个环节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约束,但是一般工商产业,大多仅有准入方面的要求,经营过程中受到高密度监管的并不多见。

 

 

(图一:董炯博士演讲中)

 

    随后,董炯博士又说明了《保险法》各个环节修改的情况,重点解释了主要股东、内部治理与消费者保护三个部分。关于主要股东,保险公司的成立与经营必须有良好动机,因此对大股东的背景与操守给予了一定的要求,但是保险公司集团化与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市场趋势,目前的相关规章尚且不足,未来应由所有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完善此部分的规范。关于内部治理,保监会加大对董事、监理人与高管的约束力量,对于违规者将采取“同罚同处”的措施,也就是公司与相关的业务负责人都必须为违规负责,同时也要求技术主管进入公司的管理层,强化管理层的专业管理能力。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目前保监会高度重视消费者的维权制度,因金融产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申诉工作应由专业机构负责。此外,董炯博士也提出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与受教育权的看法,她认为,消费者应能确实享受保险产的便利。

 

 

(图二:会场全景)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董炯博士回答了关于产品审查、消费纠纷、监管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并且分享了自身的工作经验。此次讲座使与会者对保险监管制度的背景与意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大家纷纷表示获益良多。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谭君强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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