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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次:基于风险调整的保险市场均衡及监管协调分析

陈秉正(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2013年11月22日上午,第85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302会议室举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秉正做了题为“基于风险调整的保险市场均衡及监管协调分析”的报告。讨论会由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教授主持,中心部分理事会成员、中心研究员代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陈秉正教授首先详细阐述了现阶段保险市场上监管者对保险人的监管特征以及保险监管对保险市场的影响。陈秉正教授认为,保险市场上监管者对保险人的监管包括很多方面,如市场准入监管、费率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破产)等。现有保险监管的研究大多是针对单一监管行为的,很少将两个或更多监管行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实际中,不同监管行为同时存在并共同对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不同监管行为之间必然存在相互影响,需要彼此协调。如果仅从单一政策目标出发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监管政策,很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是负面效果。陈秉正教授通过构建基于风险调整的保险市场均衡模型,将费率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纳入同一个框架中进行分析,对不同监管行为对市场均衡的影响,以及彼此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了探讨。

    接着,陈秉正教授对保险费率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做了概述,通过综合分析认为,基于风险调整的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以及费率监管等监管行为对保险市场均衡可能产生影响,分析不同监管政策的综合效果,可以实现各类监管政策的协同性。在此基础上,陈秉正教授依据一般均衡理论,对投保人的需求函数与需求曲线以及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与长期供给曲线进行了说明。当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可以选择自由进出保险市场时,资本收益率是决定保险投资人是否进入或者继续留在市场中的重要因素。如果保险经营无法满足最低资本回报要求时,投资人将撤出保险市场。陈秉正教授标绘出保险人所能接受的供给状态的下限,或称为“可行性供给边界”。在该边界上及其右上方的任何一点,保险人均可以实现其最低资本回报要求。在此基础上,陈秉正教授又对保险长期市场存在多点均衡、存在唯一均衡点、不存在均衡点这三种情况进行了阐释,并分析了市场监管对均衡的影响。

    随后,陈秉正教授讨论了基于风险调整的费率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包括基于资产风险调整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基于风险调整的保险定价及长期供给曲线、基于风险调整的费率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协同等问题。

    最后陈秉正教授和与会师生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交流。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赵昊东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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