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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次:中国保险监管的若干重要问题

周延礼(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2008年5月7日(周三)上午,第37次北大赛瑟(CCISSR)双周讨论会在北大第二教学楼515教室举行。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先生发表了题为“中国保险监管的若干重要问题”的演讲,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北大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任孙祁祥教授主持讨论会,北大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部分师生、CCISSR理事单位和研究员代表等参加了讨论会。

(图一:主讲人周延礼副主席)

    作为一位有着近三十年国内外保险专业工作经历的资深专家,周延礼副主席对保险行业的经营和监管都有着深刻而独到的见解。在此次座谈会上,周延礼副主席结合自己多年来在工作中的理解和体会,对保险监管的理念、内容与模式,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和借鉴,以及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与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周延礼副主席指出,保险监管有其自身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我们需要把握保险监管的理念、内容与模式等构成要素。首先,就保险监管的理念而言,由于保险经营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保险市场的市场失灵和破坏性竞争等因素,保险监管一直都是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内容。虽然各国对保险监管的形式并非完全相同,但是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目标上是一致的。其次,就保险监管的内容而言,各国总体差别不大,主要集中于对机构、业务、财务和偿付能力等方面的监管,其中,对偿付能力和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是核心内容。最后,就保险监管模式而言,根据监管的宽严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松散监管和严格监管,而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时,我们需要权衡监管的成本和效率。

    在谈到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时,周延礼副主席指出,当前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各国保险监管理念与方式趋向一致;第二,放松保险管制和加强保险监管并重;第三,各国的监管重心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第四,分业监管向金融综合监管转变。周延礼副主席认为,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为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为我国改进保险监管工作明确了思路。

(图二:会场全景)

    对于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周延礼副主席也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他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保险监管先后经历了以下五个时期,包括直接领导监管时期、严格条款费率管制时期、市场行为监管为主时期、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时期、现代监管体系初步建立时期。虽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监管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监管体系和技术手段不健全、监管力度和透明度有待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存在较大差距、监管体制和监管力量仍不完善等。

    在演讲结束之后,周延礼副主席还就新《劳动合同法》对养老保险的影响、监管机构的风险容忍度、南方雪灾与保险业作用的发挥等问题与在座各位听众进行了讨论。(CCISSR 何小伟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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