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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评判一个经济体是否成熟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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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CCISSR主任 孙祁祥

    中国从1978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选择什么样的改革目标方面进行了艰难的探索,直到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才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指出这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其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经过十余年的努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我认为,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离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很大的距离,其中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完善的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评判一个经济体是否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准之一。这是因为,保险制度是内生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必要元素,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人类社会之所以选择了市场经济,是因为实践证明,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下,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更为有效的手段。而保险制度正是绝佳地反映并演绎着这种资源有效配置的内在要求。人类生活在风险无时无处不在的不确定性当中,如果每个单个的企业、个人或者家庭都只依靠自身力量,那么平时必须拿出一部分资源来独立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以防止正常生产链条的断裂,以应对威胁财产、健康和生命的灾难事件,这就会大大降低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利用保险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聚少成多”,“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担”的方式,就能使得整个社会在积极有效地应对各种灾难事件的同时,极大地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也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精髓所在。
    其次,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矫正、自我保障”的机制。它的“自我发展”是通过“看不见的手”来牵引的,由“经济人”各自对“最大化利润”的追求来实现。它的“自我矫正”由“供求机制”所牵引,通过价格围绕价值的上下波动来实现。它的“自我保障”则是通过各经济主体承担义务(缴纳保费)、享受权利(发生损失时获得赔付),即保险制度来实现的。因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产权的多元化。各经济主体之间有着清晰的产权边界,它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主体不可能像计划经济那样,由同一个所有者――国家来为它的损失“买单”,而必须借助同样依赖于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正常运作的保险制度来进行“自我保障”。
    针对这次南方大灾,我们反思后应当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保险制度不是保险一个部门的事情,我们应当从全社会的角度,包括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从保险制度是内生于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的、必要的元素这个角度和高度来认识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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