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丽群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教授)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中信用问题十分突出,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等“制假贩假”事件频繁发生,屡禁不绝,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增加交易成本和生活成本。地沟油之后人们不敢去餐馆、瘦肉精之后不敢吃肉、塑化剂之后不敢喝饮料……一次次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地挑战着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底线。在征信成本太高,而失信又几乎没什么成本的情况下,违约、造假、欺诈的故事几乎每天都在上演,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企业、个人和社会诚信缺失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统计,因信用缺失导致经济秩序混乱而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国家审计署承担1500家国家控股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结果发现有60%的企业报表存在不实,因为一些企业有的是家族企业,有的是个人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制作了好几套报表,给税务部门的是一套报表,给统计部门的是另一套报表,给工商部门的又变了一套报表。可见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已相当严重。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等诚信缺失行为增加了信用风险,抑制了融资、投资环境的优化,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失信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我们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整个法制体系不健全。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会议原则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我认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这一重大举措,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全面深化各项改革,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个背景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立公平、公正、公开和良性的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以吸收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我国综合国力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是“非征信国家”,其信用体系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自2003年10月底启动以来取得了一些较大进展,特别是2011年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推进完善阶段后,我国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有了一个大的突破,即《征信业管理条例》在2012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2013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可以说,该《条例》的出台并正式实施是我国征信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制度框架。但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等。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迫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对社会信用活动的管理。
一、完善道德规范体系,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靠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守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良好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
首先,通过开展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人们明白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帮助人们树立诚信观念,真正理解诚实守信不仅是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体现,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要加强舆论引导,典型宣传,对于诚实守信的个人和单位要进行广泛宣传、大力表彰,特别要发挥新媒体的力量,对失信弃诺行为予以大量曝光,并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批评,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荣,背信弃义为耻的观念,使诚实守信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政府信用的监管体系,明确政府部门相应的职权,切实将监管责任具体化,正规化,常规化。对于公众特别关注、关系到民生大计的行业质量和政策过程要进行重点监管,明确各级部门的权限,对失信行为予以有效惩罚。其中,税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关键部门应在信用建设中成为其他部门的表率。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本身应该依法行政,政令畅通,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则止,取信于民。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政府责任,管束自身权力,对于常规性的行政工作,应建立制度性的工作机制。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等情况,一定要认真解决,以实际行动获得百姓认可和信任。
三、培育信用中介组织,完善信用服务市场
纵观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我们发现,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因为在市场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几乎时时存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起到了润滑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范围的作用。所以,信用评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规范化、标准化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在总体上仍然落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此,需要在几个方面不断推进:一是政府部门应该开放信用信息数据,以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二是必须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准入,提升信用机构的整体水平;三是要鼓励各地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商会、行业组织的独特优势。
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而我国信用法律的体系十分不完整。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我们建议大力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信用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法规对于信用体系的保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开展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和信息使用的正当性保障;另一个是对于社会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惩罚,规范市场秩序、淘汰失信主体的基础保障,特别是要加大失信成本、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进而全面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为了
鼓励守信惩罚失信,为了使社会信用体系正常运转,就必须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氛围。特别是通过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人再对失信者进行授信。失信惩罚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则处罚市场上出现的失信行为。通过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使人们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公民重要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