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生产地原则(注册地管理办法)为核心的增值税地区分享制度。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进,地方事权与财力失调的矛盾逐渐凸显。改革现行增值税分享制度,促进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已成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增值税生产地原则(注册地管理办法)的弊端
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是指导增值税在国家/地区之间分享的两个基本原则。在消费地原则(destination principle)下,商品或劳务在哪国/地区消费,增值税就归宿于该消费地;而在生产地原则(origin principle)下,商品或劳务在哪国/地区生产, 增值税就归宿于该生产地(通常采用注册地管理办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我国按生产地原则在地区间分享增值税,并通过注册地管理办法得以实施。我的研究显示,这种分配办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生产地原则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而非刺激消费的热情。增值税按生产地原则在地区间分享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激励,即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是扩大生产,同质化产品的重复生产在今天各个传统行业一再上演,无论是玻璃、汽车,还是水泥、造船、铝土矿。为了吸引投资,各地方政府动用其可支配的收入和支出,通过土地出让价格优惠、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等税收或非税措施,形成实际上的差别税率吸引投资,扭曲了企业的区位选择,加剧了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的不公平。多年来,招商引资一直是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各地争上石油化工、汽车、烟酒、房地产等高产值、高税收贡献的项目,导致生产过剩和产业结构同质化问题凸显。相比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对促进消费兴趣不大,因为消费提振,只是让生产所在地从消费地老百姓的口袋里拿走更多。
其次,生产地原则造成增值税在不同地区分布的扭曲。例如,一家上海公司从深圳进货,并通过其在南昌的分支机构在江西销售。假设深圳供应商的卖价是100元加17元的增值税,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供货商17元的增值税,而从上海到南昌是内部发货,无成本核算,南昌的分支机构按照200元的价格在江西销售,上海可以从江西的最终消费者手里得到200元加34元增值税。这34元的增值税按注册地管理办法交到上海,抵扣支付给深圳的17元,上海得到17元,而支付了全部34元增值税的最终消费者所在地江西却没有任何增值税收入。由于抵扣机制的存在,企业层面不存在重复征税,但注册地管理办法却造成增值税在不同地区分布的扭曲。
第三,生产地原则会激励地方政府要求跨省经营的企业在当地注册,导致多重注册,增加税收管理和遵从成本。如果采用合并申报,又会导致税收从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转移,因为富裕地区比贫困地区有更强的经济实力,更易吸引企业注册其总部。
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增值税分享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面对增值税分享存在的问题,各国在实践中,尝试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例如:根据消费地原则,以最终消费地为基础,并考虑地区均等化等因素在地区间分配税收收入;或者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销售税税率。下面介绍几个国家的做法。
1.加拿大使用“协调销售税”体系,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分配增值税。该方法将所有用于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合并入账,使用宏观指标计算得出各省的消费比重,用特定的公式来估计各省的消费比例。
2.日本的消费税清算。日本地方消费税税率为国税税率的25%,即5%的消费税率中4%是国税,余下1%归地方政府。归属地方部分的消费税采用“消费地原则”在各个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基础为通过统计数据加权计算出来的“消费相当额”。
3.美国州和地方的销售税。美国没有增值税,但各州征销售税(相当于增值税仅在零售环节征一道税)。不同于其他国家,美国各州自主决定是否征税以及税率。由于销售税仅存在于零售环节,所以美国的销售税彻底执行的是消费地原则。近年来,面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Best Buy和Walmart等有实体店的网上商店,已开始根据购买者提供邮寄地址的邮政编码,预扣居住地销售税款。
采用“消费地原则”分享增值税能避免地方政府过度招商引资对企业区位选择的扭曲,将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从刺激投资转向刺激消费。结合国外商品税地区间分享经验,建议政府尽快消除注册地管理办法的弊端,按消费地原则确立增值税地区间分享制度。在此基础上研究中央与地方合理的分享比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作者系北大经济学院财政学系主任、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