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民营银行,以解决我国融资难问题,是2015年“两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过去的2014年,我国民营银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五家民营银行获准筹建以及近期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正式开业,对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起了非常大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主要模式有增量模式和存量模式两种。所谓增量模式,即是完全设立新的以民营资本为主导的银行。这类全新的商业银行目前在中国银行业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仍属于试验的范畴。即使在完全新建的商业银行中,政府为保障改革的渐进性和银行的稳定性,也通过各种方式发挥已有的存量银行体系的作用。增量模式的优点是民营银行可以以规范化的全新面貌出现,没有历史遗留问题,较少产生制度与利益摩擦,但缺点是缺乏客户与营业网点基础,组建成本较高,且易造成金融机构过滥与无序竞争。
所谓存量模式,即是通过对现有银行的产权重组或改建而组成新的商业银行。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在组建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利益摩擦成本,但却可在较大程度上克服增量改革的不足。第一种存量模式是,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基础上成立民营银行,就是在解决历史不良资产问题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吸收地方优质民营资本入股,进行股东结构的调整,实现民营资本控股。 第二种存量模式是,在城信社或农信社基础上组建民营银行,在实践中,这类银行占绝大多数,近年来大量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出现,其中引入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农信社和城信社本来与民营资本有着天然亲和力,不少农信社和城信社的经营者素质较高、市场定位合理,这些由存量部分改制而来的商业银行更容易吸纳民间资本,也更能够为民营经济的融资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体来说,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路径选择呈现出“存量为主增量为辅”的渐进式特征,这与中国金融改革的渐进道路选择是相辅相成的。谨慎地创建增量部分,大刀阔斧地改造存量部分,如此才能够一方面顺利推进银行民营化改革,使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另一方面又能够较好地控制由此产生的系统风险,避免银行民营化带来的负面后果。
世界各国银行民营化过程中,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汲取。第一条经验教训是,应当在政府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督机制比较完善的基础上开放民营银行。俄罗斯在1991年前后采用“休克疗法”放开金融业,结果区域性民营银行的总数突然之间多了两万多家,其中多数是金融骗子,导致俄罗斯的金融、财税体系全面瘫痪,黑市交易、以物易物成为主要交易手段。目前,中国监管机构和市场机制对银行的监管力量都处于世界中游水平,而且,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快速应变能力、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民营银行的监管能力还不完善。因此,中国还不具备大规模开放民营银行的条件,可引进数目有限的民营银行,在路径选择上采取渐进模式,逐步放开银行业。
第二条经验教训是应逐步引入存款保险制度,逐步消除国家隐含担保,避免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20世纪80年代末,墨西哥开始进行银行民营化改革。从1991年6月至1992年7月,18家国有商业银行被卖给金融集团,这些新的所有者主要是民营资本。到1992年8月,墨西哥政府总共批准建立了20家金融集团,其中15家集团拥有银行。1993年,政府又开始对新的国内进入者开放市场,截至1994年,墨西哥共有35家民营银行。与此相配套,墨西哥于1986年改革后制定并在1990年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实际上仍对银行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而商业银行承担的责任较少。这种制度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商业银行的短期行为,不顾风险过度发放贷款或在国内外举借债务。1994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为抢救商业银行,在四年中共投入了5 223亿比索。诚然,民营银行的发展需要建立完整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如果民营银行未建立起自身独立的商业信誉,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可信赖程度也远远小于国家信誉,而且由此衍生出的“道德风险”问题将会给国家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经验教训是谨防特权介入或者让大企业操纵银行,防止新设银行财团化。印度尼西亚在20世纪80年代初鼓励民营银行发展,截至1997年,民营银行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50%。但是,由于印尼政府在开放民营银行的过程中没有把好准入关,特权集团浑水摸鱼,有许多民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被控制在达官显贵、军方的手中。在金融风暴之前,这些金融机构大量超贷,迅速举债扩张,在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上大发横财,成为制造印尼泡沫经济的罪魁祸首,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开设民营银行时应当谨防新设银行财团化,杜绝政治势力等特权介入银行营运。
民营银行有一个普遍存在的倾向即是产权的模糊化。模糊产权的表现是:尽管民营银行主要以产权相对清晰的民营资本为主,但是同时也在产权结构中加入了很大的政府股份(或政府拥有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另外在民营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中也使政府人员拥有了更大的控制与决策权。
产权模糊化和控制权的部分让渡是转型过程中特有的法律和行政环境下必然产生的现象。通过产权的模糊化和控制权的让渡,民营银行换取了国家的产权保护和“隐性保险”,与国有银行一样具有了政府的背景,从而获得了现有体制下的安全感。让渡一部分控制权给政府以获得政府的信誉注资,为自身建立一种非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很多发起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家的主要目的。
但是产权模糊化和控制权部分让渡只是一个暂时的较优的制度安排,从长远来看,其制度效率会慢慢降低,甚至会给民营银行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政府对民营银行的过度介入会使得民营银行的信贷完全失去独立性,从而使得信贷质量和资产质量有可能下降。另外,控制权的部分让渡使得政府工作人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干预银行的决策层任命,使得许多优秀的金融企业家将无法通过公平竞争和规范的选拔程序进入民营银行,银行家甄别和筛选的市场机制就会受到损害,不利于真正的银行家的产生,这是一个更为长远的损失。同时,政府给民营银行提供的隐性担保会使得民营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失衡,从而加重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倾向。因此,尽管在短期内产权模糊化和控制权让渡不失为一个暂时性的较优制度安排,但是从长远来看,民营银行的产权清晰化应该是提高民营银行质量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北大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